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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试点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146号【发布日期】2014.03.31【实施日期】2014.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试点法院”)办理的涉诉财产的司法拍卖活动,统一在淘宝网开发的网络平台上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由试点法院合理调配人员在执行部门成立评拍小组专门负责,试点法院监察室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保障必要的经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完成。

第五条 试点法院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司法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因案情特殊等不适于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评拍小组逐级报请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同意,并报高院执行局审批。

二、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司法网络拍卖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牵头组织制定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范本;

(三)负责试点法院与淘宝网及支付平台的协调沟通、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高院执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指导试点法院执行部门的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二)督促纠正试点法院执行部门在司法网络拍卖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办理试点法院执行部门有关司法网络拍卖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

(四)其他应当由高院执行局监督指导的事项。

第八条 试点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决定司法网络拍卖的启动、中止、撤回等;

(二)确定拍品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有无瑕疵等,并制定《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其它所需资料;

(三)确认当事人的身份、送达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审查确认优先购买权人;

(四)提出建议保证金金额、拍卖起拍价、保留价;

(五)协同拍摄拍卖财产情况视频照片,协助接受电话咨询和看样;

(六)制作裁定,办理财产解封及交付手续;

(七)协调、处理拍卖财产异议及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试点法院评拍小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涉诉财产的委托评估工作;

(二)注册管理本院司法拍卖网店;

(三)确定保证金数额和拍卖中的增价幅度;

(四)审核案件承办人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五)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不宜制作视频资料的财产除外;

(六)上传《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和照片等资料到淘宝网,完成相关后台设置;

(七)拍卖公告信息同步上传“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等,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

(八)组织看样,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及网络技术咨询;

(九)核对买受人身份,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向案件承办人移交网拍后台结案数据及《成交确认书》;

(十一)整理网拍资料,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十二)协调、处理涉及拍卖平台内容的网拍异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试点法院的财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法院银行账户与支付宝绑定工作;

(二)确认网拍成交后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工作;

(三)网拍过程中有关经费支出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法院监察室负责本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中的廉政监督工作。

三、拍卖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司法网络拍卖的标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北京法院网同步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试点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含标的瑕疵情况告知。

第十三条 拍卖前应通过制作视频资料、拍摄照片等方式在淘宝网页上向意向竞买人展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并设置咨询专线负责解答咨询。标的物展示期间可以分期分批组织意向竞买人预约看样。展示时间不少于二日。

第十四条 试点法院应开通与淘宝网关联的支付宝账户,并与法院银行账户绑定。司法网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支付宝账户中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即时转入法院支付宝账户,定时转入法院银行账户。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支付拍卖成交价余款。

第十五条 司法网络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试点法院应当在拍卖日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参加网拍。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加网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应在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保留价应由案件承办人经过合议后逐级报本院执行局局长审批。拍卖开始前,评拍小组应当将保留价录入淘宝网后台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试点法院依法决定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须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或主管执行的院领导审批后,应当于拍卖会开始1个工作日前在淘宝网上进行相关操作。

试点法院依法决定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情况特殊或紧急的,须报本院主管执行的院领导审批后,应当于拍卖会开始前在淘宝网上进行相关操作。

四、附则

第十九条 试点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发现法院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由本院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高院监察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在试行期间,本办法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试点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高院备案,但不得与本办法内容相违背。

本办法由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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