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88号【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本市审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工作对促进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并提出了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对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市法院要充分领会中央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行政审判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司法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公正的热切期盼,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不竭动力;二十多年行政审判工作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市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卓越实践,谱写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行政争议呈现增多趋势,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救济需求相比,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比如有些法院对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还有畏难情绪,有些行政案件质量还不高,审判机构不健全,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需要全市法院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改进工作切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4.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法治政府、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5.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结合,这是行政审判的法定职责。二是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相结合,这是行政审判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作用。三是公正与效率相结合,这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四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这是行政审判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
三、规范行政案件受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6.严格执行行政案件法定起诉条件。全市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等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防止将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案件拒之门外。对于一些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无法单纯通过行政诉讼化解的行政争议,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尽可能通过地方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7.依法积极受理涉民生和新类型案件。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救济需求,依法积极受理征地拆迁、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涉民生案件;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契约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查标准。
8.依法探索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模式。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完善行政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立案审查标准,建立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立案模式,依法探索立案部门形式审查、行政审判部门实质审查的立案审查机制。
9.加大对案件受理的监督指导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四年行政审判工作要点》的要求,健全完善诉权保护考核机制,建立非法干预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备案登记制度,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10.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进一步理顺全市法院立案庭与行政庭在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在坚持立审分立原则的同时,注意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共同搞好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判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积极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
四、完善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切实保障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11.用足用好法定管辖方式。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灵活运用指定管辖、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排除案件受理和审理上的不当干扰。当事人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决定由自己审理或指定管辖。
12.积极探索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原则和精神,积极研究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探索对被告为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案件除外。
13.规范移送管辖工作。对于涉及不动产案件,以及对区县规划、国土等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先行受理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要加强与受移送法院的沟通和协商,并依法出具移送管辖裁定,协商不成的需报请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狠抓执法办案,全面提升行政案件审判质量
14.强化审判质量意识。坚持执法办案是行政审判第一要务,把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推动当事人息诉止争,切实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作为重点环节,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坚持个案公正意识,通过个案公正积累司法公信。根据提升审判质量的要求,合理配置职权职责,切实做到将优质审判资源配置到办案第一线。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保证审判质量的各项制度机制,不断总结并及时推广有利于提升审判质量的各种有益经验和做法。
15.继续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审慎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处理公正,法律文书规范。
16.健全审判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审判质效分析机制,研究解决困扰行政审判的上诉率高、申诉上访率高、实体裁判率和行政机关败诉率低的问题;建立健全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常规案件类型化处理制度、审判经验交流制度、庭审观摩评议制度以及裁判文书评查和抽查制度,完善符合行政案件特点和规律的质量控制体系。
17.合理界定审级职能。一审法院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职能,切实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坚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要强化辨法析理、两审终审职能,做到该维持就维持,该改判发回就改判发回,切实发挥审级监督作用;高级法院要强化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职能,及时组织研究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六、规范审判程序,强化行政案件程序正义
18.强化庭审功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除了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外,原则上一审案件都要开庭审理,切实提高二审开庭审理率,使诉讼各方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改革庭审结构和方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法庭审查和法庭辩论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综合考虑有利于发现证据、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在坚持行政诉讼一般举证责任规则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和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方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9.坚持繁简分流。进一步总结推广简易程序试点经验,逐步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由城区法院向全市法院推广。拓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成本低、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真正简化审理和送达方式,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克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诉讼周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尽快平复。
20.提升审判效率。加强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一审与二审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消除不同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衔接中的瓶颈和阻滞。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合理确定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评议裁判等审判节点的时限,提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切实降低行政案件延审率,杜绝违法超审限现象。对于无正当理由超审限,或者延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要进行评查,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21.加强诉讼指导与释明。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强化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告知工作。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22.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在履行职责尤其是庭审过程中,遵守司法礼仪,坚持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在庭外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单独会见当事人。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控,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审理案件,防止行政审判权怠用和滥用行为。
七、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23.探索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方式。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针对不同类型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实现各种行政争议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24.健全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实现案结事了。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
25.构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一并审理机制。准确把握好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交织案件中的管辖、先后顺序、效力衔接以及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确保裁判统一,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裁判的纠纷解决效果。全面理解司法解释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都可以根据案情引导当事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并案审理的方式,一揽子解决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争议,切实防止“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问题。
26.创新行政纠纷裁判方式。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审判变更判决的条件,探索一并裁判民事纠纷的判决方式,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提升裁判解决纠纷功能,确保权利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反复诉讼以及裁判“翻烧饼”现象。
27.进一步规范协调和解工作。正确处理协调和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积极倡导通过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搞不分责任、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无原则的“和稀泥”,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防止案件久调不结、久拖不决,同时重视裁判对依法行政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功能,提升社会法治意识,特别是对那些具有确立法治规则意义的案件,应当通过依法裁判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28.探索申诉案件审理和终结机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申诉案件审理和终结机制,认真研究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对于经过再审复查程序,并反复工作,当事人申诉理由确实不成立仍继续申诉上访的案件,要依法进行终结。
八、延伸审判职能,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29.加强和改进年度报告工作。继续做好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完善体例和创新形式,切实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应在全面总结上年度审理行政案件的基础上,对案件类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以及行政机关支持配合开展行政审判情况等进行通报,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切忌笼统空泛,流于形式。
30.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行政审判效果,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逐步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言献策,为行政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司法建议要做到用事实说话,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的解决措施要具体、可行,避免空泛议论。健全完善司法建议抄送、督促反馈机制,提升司法建议工作成效。
31.倡导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维权与监督相结合、诉讼与协调相结合、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的目标,积极探索更新观念、制度保障、互动联动“三位一体”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力争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九、推进司法公开,切实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
32.强化庭审公开。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扩大当事人的参与度,增强审判活动的实际效果。依法属于公开审理范围的一审行政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审理二审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开庭审理率。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坚持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完善旁听庭审制度,经常性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普通群众旁听案件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
33.强化审判流程公开。全面实现审判流程公开是展示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按照高级法院关于推进审判流程公开的部署和节奏,积极做好行政案件审判流程公开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34.强化裁判文书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以公开促公信,通过裁判文书公开促进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及时总结裁判文书制作经验,统一裁判文书样式,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定,准确援引法律规范,认真对待和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强化对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的辩法析理。
35.加大行政审判宣传力度。积极顺应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着力宣传原告胜诉案件,突出宣传行政审判取得的成绩和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的作用,增强宣传效果。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和热点案件的关切。
十、加强调研督导,积极应对行政审判新情况新问题
36.积极研究落实司法改革方案。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下一步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方向。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时,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已有法律规定和改革方案的,要积极加以落实;对需要法律予以规范的,要在法律完善后再按照要求开展;对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的改革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为有关方面开展改革调研积极建言献策。
37.健全完善裁判标准统一机制。要通过个案沟通交流、通报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讨会或座谈会、集中培训等形式,通过请示答复,发布指导性、参考性案例,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定期梳理和整理行政审判实践反映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起草释疑解惑性质的规范性指导意见,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规范化。
38.加强涉民生案件调研指导。加强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拆除违法建设、社会保险等涉民生案件的调研力度,在深入调研、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专项指导意见,切实解决这些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39.严格规范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可以向高级法院请示,请示的内容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定性问题或者实体处理问题进行请示,更不得全案请示。请示法院应当对请示问题的事实负责,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40.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类型化处理机制。案件类型化处理机制,是行政审判走向科学化、精细化的基本路径。要不断总结行政审判经验,努力摸索不同类型行政案件规律,建立健全以案件分类化、法官专业化、审理方式特定化、审查强度标准化、裁判方式多样化为内容的类型化案件处理机制。要注重加强对类型案件审判理论和方法的梳理和研究,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个案裁判方法,提升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模式,不断丰富和发展行政审判的形式和载体。
41.加强行政权滥用和诉权滥用规制问题研究。注重行政审判态势的分析研判,研究解决行政权与诉权滥用问题。既要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正确处理好保护诉权和诉权滥用的关系,坚持诉权保护意识和尊重诉权保护规律并重,加强诉权滥用问题的研究,规制滥用诉权扰乱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2.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法律和司法解释修改调研。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好《行政诉讼法》修改调研,及时反映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非诉行政执行等司法解释起草论证调研工作。
十一、加强审判管理,促进行政审判效果最大化
43.做好大要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重大敏感行政案件,坚持和完善大要案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指导。
44.严格规范强制执行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依法受理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得擅自变通和曲解适用,着力解决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到位、行政行为程序实施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突出问题。创新强制执行方式,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探索推进“裁执分离”即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且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慎用强制措施,注意听取当事人意见,多做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工作,少用、尽量不用强制执行手段。对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护稳定工作。坚决杜绝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或引发恶性事件。
45.健全完善重大敏感行政案件舆情应对机制。要通过实时舆情监测密切关注并随时排查重大敏感行政案件舆情,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分析研判。在了解、预测、分析、研判舆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处置引导预案,并进行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避免引发不良舆情事件。要注重总结、交流重大敏感行政案件舆情处置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行政案件的动态发展趋势和规律,研究制定行政案件专项舆情应对工作措施,提升重大敏感行政案件舆情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46.探索建立行政审判述评机制。高级法院要切实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以探索建立行政审判专项述评制度为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审判述评工作,增强行政审判工作协同性,既高度关注行政审判动向与趋势,积极研究解决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也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不良倾向和错误做法,切实提高行政审判效能。
47.完善行政审判考评机制。紧紧抓住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健全完善科学的行政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设定评估指标,客观全面地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结合形势和任务及时调整行政审判指标种类和指标权重,增强绩效考评对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作用。
十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审判队伍
48.强化“首善”意识。首都行政审判队伍必须与“首善之区”的定位相吻合,坚持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之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深化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加强司法良知和职业伦理操守教育,努力塑造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品质,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让首都行政审判事业走在全国前列。
49.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审判作风,保持高尚品格,确保司法廉洁。
50.切实增强司法能力。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围绕行政审判前沿实务问题进行精细化培训,尤其是拆违案件、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强化培训。丰富培训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案例研习会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
51.创新队伍建设机制方式。改进队伍建设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充分运用专题培训、定期轮训和交流锻炼等形式,积极拓宽行政审判法官成才平台,重点培养一批社会认可度较高的专家型、领军式行政法官。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互动,探索建立健全以课题为引领的定期交流研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积极开展与行政机关的人员和业务交流,视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派行政法官到有关行政机关交流锻炼,着力培养谙熟行政管理特点和司法审查规律的复合型法官队伍。
52.健全行政审判机构、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区县法院必须至少保证组成一个合议庭,中级法院确保有两个以上合议庭。认真解决行政审判庭庭长进审判委员会的问题,法院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中也应当考虑有熟悉行政审判业务的人员。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审判人员流动较大、力量配备不齐、业务水平悬殊较大的问题,以保证行政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为行政审判长远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53.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是行政审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对于涉及重大敏感因素、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以及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报告,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通报,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54.扎实推进行政审判“一把手工程”。全市各级法院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进一步重视和抓好行政审判工作。继续贯彻和扎实推进行政审判“一把手工程”,各级法院党组和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对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部署,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行政审判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行政审判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