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11号【发布日期】2014.01.07【实施日期】2014.0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法院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一条 审判监督庭作为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接收、审查、登记、协调、回复等事项。
审判监督庭应按照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分别登记,建立台账。
第二条 审判监督庭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审查该建议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以及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根据刑事、行政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应立“监”字案号,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退回检察机关,并附函说明理由。
第四条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不向当事人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核实相关情况。
第五条 经审查,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纠正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将再审裁定书或决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并送检察机关。再审审结后,应当将再审裁判文书送检察机关。
本院决定不予再审的,应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第七条 审判监督庭收到其他检察建议的,完成初步审查登记后转交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相关部门对其他检察建议所涉问题核实后,制作答复检察机关的书面回函,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送审判监督庭一式三份,由审判监督庭转送检察机关。
第九条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其他检察建议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检察机关发送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其他不属于检察建议的函件,不作为检察建议办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工作指南的具体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