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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444号【发布日期】2013.12.09【实施日期】2013.1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发挥铁路运输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两级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指定部分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由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该方案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38次审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立案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9日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二、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四、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自2013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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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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