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426号【发布日期】2013.11.25【实施日期】2013.1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经市高级法院立案庭、民一庭及民二庭共同协商,就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以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立案庭应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承包纠纷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处理,法院应当受理。
三、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承包合同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案由为劳动争议,由民一庭负责审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受理的案件不再变更审判庭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