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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规范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355号【发布日期】2013.10.09【实施日期】2013.10.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立案诉讼服务水平,规范立案审判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立案手续时应出示起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供核对。

二、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开具 “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接收法官应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提交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内容,便于法院及起诉人查询。

三、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互联网站建设工作。各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各院开设的互联网站上和立案大厅公布本院和各派出法庭辖区及管辖案件类型、立案窗口接待时间、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等立案指引信息,并做到网站与立案大厅内公示信息同步。北京法院网应对各院以上信息汇总公布,以便当事人查询。

四、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起诉人到人民法院本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由本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或指引当事人到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的应告知起诉人该案是否由本院或应由派出法庭审理。起诉人直接前往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的,如果所诉案件应由该院本院或另一个派出法庭管辖,则应告知起诉人到本院或正确的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

五、立案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经审查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修改的,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放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

六、办理诉讼费交费手续应以“在同一立案点开票、换票和交票”为原则,减少起诉人的奔波。

七、立案时起诉人应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若有以上证据且确属必要的,但无法调取的,可申请法院调取。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北京市法院立案庭

补充、补正材料告知书(参考样式):

经本庭审查,您提交的 案件的立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您予以补充或补正后再来我院申请立案。感谢您对我庭工作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材料如下:

1、起诉书副本 份;

2、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产证明、欠条、合同书(协议书)、鉴定证明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5、诊断证明、治疗单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6、结婚证明、使领馆认证书等复印件;

7、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或复议书复印件;

8、视听资料的文字稿;

9、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依据(裁判文书复印件两份);

10、诉讼保全申请;

11、其他

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如下:

1、修改起诉书;

2、

3、

4、

受理法官: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附2: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参考样式)

(201 )字第号

此材料提交法官

原告:地址:

 代理人: 电话:

被告:地址:

(第三人)代理人: 电话:

案由: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页数

(单份页数)

原件/复印件

1

       

2

       

3

       

4

       

5

       

提交人签名: 法院审查人签名:

提交时间:

备注:①表内“份数”及“页数”数字用中文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②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当事人存查。

北京市XX人民法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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