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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340号【发布日期】2012.11.02【实施日期】2012.11.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统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驳回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及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涉及商标的相关决定、裁定的案件的案由,我们对我市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的案由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缺乏对这两类案件案由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使用极不规范,如有的案件没有案由,仅写“某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X号决定一案”,有的笼统地写专利(或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就专利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纠纷;有的写明具体的专利权类型,如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发明专利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纠纷;就商标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有的笼统地写商标(或商标权)行政纠纷。为规范上述两类案件的案由适用,经同我院及市一中院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等部门协商,现对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案件的案由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的案由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权利类型的不同,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确定为:

1、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二)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案件案由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案件是指,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权利类型的不同,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确定为:

1、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是指,发明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不服该无效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不服该无效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是指,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不服该无效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

(三)其他专利行政纠纷

在上述专利行政纠纷之外,如果还存在其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与专利有关的行政纠纷,其案由可直接确定为专利行政纠纷,如果能明确专利类型的,则其案由可确定为发明专利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纠纷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

二、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案件的案由

(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依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复审请求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商标局针对他人就被初步审定公告的申请商标所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并依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复审请求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作出的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复审请求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直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相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其他商标行政纠纷

除上述商标行政纠纷外的其他商标行政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商标局为被告的不服商标局核准或未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纠纷,其案由可直接使用商标行政纠纷。

三、两审法院适用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示范

(一)一审案由适用

一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的首句话写明案由,如“原告XXX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或其他案由)一案,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于X年X月X日作出《XXXXX决定》,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二审案由适用

二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的首句话写明案由,如“上诉人XXX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或其他案由)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案号)行政判决,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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