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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276号【发布日期】2012.08.29【实施日期】2012.08.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规范法院微博客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微博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包括法院官方微博客、法院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和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微博客等。

第二条 微博客管理应坚持规范管理、审慎利用、稳步推进、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微博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法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主要工作职责是:微博客的开设备案和审批,官方微博客的建设和管理,微博客发布内容的舆情监测,微博客运用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违规的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开设法院官方微博客和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应选择中央新闻网站或影响较大的商业微博客网站,并严格履行内部报批程序。法院官方微博客和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的设立,须由新闻宣传部门报请本院院长审批。工作人员个人微博客的设立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条 法院官方微博客主要发布涉及本院工作的公务信息。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着重介绍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重要事项、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发布内容须经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主要发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公务信息。发布内容须经本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以私人身份注册的个人微博客,要严格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注册实名认证信息,不得公开身份信息和工作信息,不得发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公务信息。

第八条 所有微博客要充分发挥正面宣传作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正确引导舆论。均不得发布或转发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散播淫秽色情、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以及煽动非法聚集、打砸抢烧等信息;不得发布或转发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文件有倾向性的评论;不得对其他法院的的重大案件、事件进行披露或评论;不得违反保密工作规定,直接或间接泄露审判秘密。

第九条 法院官方微博客和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要注意用语,表述准确,要稳妥把握与网民的互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开展或参与涉及审判工作、改革举措或队伍建设方面的“微访谈”、“微直播”、“微研讨”等活动。

第十条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微博客的舆情监测、信息反馈和协调处理工作。及时发现与处理微博客上反映出来的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实现与立案信访、审判执行和纪检监察之间的有效对接。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微博客的监督管理,并将其作为队伍管理、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实行诫勉谈话;对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提请党组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编干警和非在编工作人员以及实习、见习人员。对调离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在离职前审核其微博客运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高院各部门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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