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62号【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妥善处理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来信来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市高级法院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信访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1、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把案件审理中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激化。
2、坚持及时有效处理的原则,积极主动解决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反映的问题,不敷衍、不推脱、不回避。
二、受理范围
3、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信访工作机制受理范围,主要是指我市法院受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不包括再审程序)审理期间发生的信访事项,内容包括审理程序中案件当事人以信件、来访等形式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1)对案件审理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2)询问、催办案件进度;
(3)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4)对审判人员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的批评和意见;
(5)上级法院、主管领导交办、转办的审理程序中的信访事项;
(6)其他属于审理程序中的信访事项。
三、机构设置
4、各级法院应分别设立以主管院长为负责人的审理程序中信访工作协调小组,民事审判庭庭长为信访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并确定一个具体联系人。
四、工作制度
5、各基层法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民事主管院长、庭长接待来访当事人制度,主管院长应每两周安排半天时间专门接待来访当事人,民事审判庭庭长应每周安排半天时间专门接待来访当事人。接待来访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并建立台帐。上级法院在特殊时期对接访工作有专门安排的,按照专门安排办理。
6、信访工作协调小组联系人应对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建立台帐,以便于上级法院及时了解进度和督办。上级法院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联系人应督促承办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向上级法院汇报。
7、市高级法院信访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对全市法院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对所涉问题重大、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下级法院可以提请上级法院组织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
五、工作要求
各级法院应当做好审理程序中信访评估预判工作,对有信访苗头的案件,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对审理程序中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分析信访的原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法院的工作有无疏漏、是否涉及不稳定因素等情况,并拿出解决方案,切实化解矛盾。针对不同情况,可按以下要求解决:
8、对咨询案件审理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耐心细致做好释法答疑工作。
9、对询问、催办案件进度的,应当立即查明并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确有延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0、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应当认真听取,对于确有道理的要及时改进并告知当事人。
11、对反映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或审判作风存在问题且内容属实的,要责令审判人员及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对于当事人反映问题不实的,应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罢访。
12、对案件审理中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要逐案由主管院长或庭长亲自处理,及时予以解决。
13、因审理程序中信访问题引发紧急突发情况或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其采取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对不听劝阻,坚持以非正常方式信访的,要与本院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置。
14、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