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12.22【实施日期】2011.12.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的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的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是指,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利用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对审判业务部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跟踪、反馈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以及以其他形式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案件(不包括死刑案件)。
第三条 各院审判委员会应定期听取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汇总、分析、跟踪、反馈等情况汇报。
各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的具体工作,并向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各院审判业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20日之前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被上级法院发回本院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填报要求见附表1-2,附裁判文书、发回函等文书);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市高级法院并应报送发回下级法院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填报要求见附表1-2,附裁判文书、发回函等文书)。
第五条 各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汇总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情况,于每季度末25日之前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填报要求见附表1-2,附裁判文书)。
第六条 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将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供的案件信息汇总并分析,每季度末25日之前分发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将相应信息汇总分析分发辖区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30日之前将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的信息(填报要求见附表3-4,附结案裁判文书)向上一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
第八条 市高级法院、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每季度将下级法院报送的相关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反馈。
第九条 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第十条 各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及反馈的情况,定期跟踪、督办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办理情况,重点评查此类案件质量,并就存在问题书面报告各院审判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