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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执行工作中“三个应当”、“六个禁止”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78号【发布日期】2012.03.14【实施日期】2012.03.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三个应当”

一、应当在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接待执行当事人

二、应当在立案执行一个月、六个月及此后每三个月届满之后及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三、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执行当事人的来信来访

“六个禁止”

一、禁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禁止明显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禁止不及时对查封的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四、禁止无正当理由对到账的执行案款迟延进行分配、发还

五、禁止违反法定程序分配执行案款

六、禁止超出程序法规定的事由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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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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