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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58号【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对执行行为的管理,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并自觉接受各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如实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载体,依法公开案件执行信息,并通过设立电子触摸屏、开通执行信息查询电话或查询网站等方式,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执行信息。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通知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执行监督卡。

第五条 案件执行涉及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填写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等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

第八条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见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行踪的过程。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开通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或实行接待日制度等方式,方便当事人对本院的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机构设立廉政监察员,负责接待和处理当事人对本院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未尽事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或者对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复议申请及投诉不依法或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法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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