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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7号【发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2.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委托,市高级法院组织一中院、二中院、铁中院、东城法院、西城法院、海淀法院成立课题组,对侵财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进行了调研,起草了《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详见附件),会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进行了会签,对本市1998年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若干规定》施行前,各院在根据1998年标准对上述六类犯罪量刑时,要结合《若干规定》对相关数额标准的调整情况,适当从宽处罚,避免《若干规定》施行前后类似案件之间量刑的明显不均衡,但不得将《若干规定》明确作为新标准施行前案件裁判的依据。

二、各院对正在审理的涉及上述六类罪名的案件,要加大审判力度,依法快审快结。一审法院要加强与二审法院的沟通联系,确保上诉、抗诉案件的及时移送。二审法院要努力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审结正在审理的上述案件,尽量避免仅因数额标准变化改判一审案件。

三、上述文件已经印发全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各院要加强与同级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根据工作实际,妥善协商新标准施行前的案件受理时间等问题,努力避免仅因数额标准变化而判决被告人无罪,维护法律的严肃和权威。

四、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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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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