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59号【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有效预防腐败工作要求的新举措,实现以廉政监察促司法廉洁、以司法廉洁保司法公正的新机制,加强对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的日常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局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在本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执行局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执行局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执行局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执行局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执行局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执行局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执行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执行局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根据执行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经执行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局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执行局的实际情况,向执行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执行局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执行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执行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第八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执行局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
专职廉政监察员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同时要不定期进行交流。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