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11.14【实施日期】2003.11.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民事、行政管辖权异议案件程序处理及流程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申请单独立案,应中止该案件的审理,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审限流程”中点击“中止”项。
二、一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该案件不允许报结,应继续中止审理状态。
当事人自管辖权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起上诉的,如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在案件“审限流程”中结束中止,恢复该案件的审理,审理期限继续计算;如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其他法院,一审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报结。
当事人自管辖权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的,在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应继续中止该案件的审理。
三、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在收到案卷和上诉材料后,手工录入上诉信息。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编立“民终字”案号;行政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编立“行终字”案号。
四、二审法院终审裁定后,原审法院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二审法院裁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报结。
2、二审法院裁定仍由原审法院管辖的,原审法院应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的当日,在案件“审限流程”中结束中止,恢复该案件的审理,审理期限继续计算,不得重新立案。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