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日期】2003.09.18【实施日期】2003.09.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海淀区法院、东城区法院:
海淀区法院报请对姜楠与兰州晚报社、宁永馨名誉权纠纷案的函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就本案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时,受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本案原告姜楠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且其已选择向东城区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由东城区法院管辖。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东城区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