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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请示的徐昕诉北京市丰台区兴隆中医医院、北京市丰台区预防疾病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纠纷赔偿一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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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日期】2003.09.02【实施日期】2003.09.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少年庭:
你庭关于徐昕诉北京市丰台区兴隆中医医院、北京市丰台区预防疾病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纠纷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据请示,你庭认定,徐昕在北京市丰台区兴隆中医医院接种流行性腮腺炎疫苗前,其身体状况并无异常。其接种该疫苗后患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并形成终身残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北京市丰台区预防疾病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疫苗质量有问题;经鉴定,徐昕接种疫苗后肢体障碍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出现与接种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有一定因果关系;徐昕的预防接种证上历次接种均无医师签字等。经研究认为,就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兴隆中医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该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构成免责,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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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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