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8.12【实施日期】2003.08.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昌平区法院、通州区法院:
昌平区法院报请对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京都龙脉食府、宋金红借款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就本案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本案有两个被告且住所地并不一致,故两个被告的住所地所在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被告北京京都龙脉食府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查明,为便于诉讼与审理,本案宜由被告宋金红住所地所在法院行使管辖权。鉴于被告宋金红的住所地在通州区,故本案应当由通州区法院管辖。据此,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指定本案由通州区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