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北京高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部分不予支持的答复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05.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房山区人民法院:

你院〔2003〕房法字第18号《关于王海竹与刘俊杰、刘铁根、宋德英、丁永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此批复的精神,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又另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内容的部分,不予支持。

此复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