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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重大疑难民事案件研究指导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3.17【实施日期】2003.03.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3年2月13日,北京市法院重大疑难民事案件研究指导组在海淀法院举行会议。会议由高院民一庭庭长张柳青主持,参加会议的指导组成员有:高院王增勤、单国军、亓培冰,一中院何雁峰、吴小成,二中院唐柏树、靳起、齐丽华,海淀法院张嘉林、杨柏勇,丰台法院董秀明,朝阳法院王继红,高院民一庭陈特担任会议记录。

此次会议着重研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后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并研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还就海淀法院受理的胡安潮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会上,高院民一庭通报了对处理业主因所购房屋持续散发氨气等刺激性气体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房、赔偿一类案件统一执法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对此次会议纪要如下:

一、医疗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处理

围绕该议题,海淀法院介绍了当前审理医疗纠纷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与会者也介绍了各院的认识与做法。经研讨,与会者就部分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对有些问题则明确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会议研讨的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及法院可否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等问题已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21日印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所明确。

(一)为《通知》明确的两个问题

1、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法院可否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二)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1、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实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问题涉及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适用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关系。与会者一致认为,《条例》对医疗事故范围的规定不能涵盖一切因医疗行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立足《民法通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实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民法通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目前,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审理中,医疗机构往往认为其提交病历资料即履行了举证责任,因此拒绝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而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上的不便。与会者经研讨认为,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需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基于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医疗机构向法院提交病历资料的,并不一定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只是履行了部分举证责任,而未履行全部举证责任。但同时,患者主张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如仅因医疗机构不申请鉴定即认定未履行举证责任而判决其败诉,有失公正,操作上亦有不便。因此,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双方申请鉴定。

3、患者是否有权复印主观性病历

目前,许多医疗机构对法院允许患者复印其提交给法院的所有病历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条例》的规定,患者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而无权复印主观性病历。对此,与会者一致认为,在目前医疗机构对病历未作性质区分处理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复印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

4、患者认为病历被涂改而拒绝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如何处理

与会者一致认为,法院应依据病历书写的有关规范,区分病历的修改与涂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如果患者坚持认为病历被涂改而法院又不便确认的,法院应告知患者先行申请文件鉴定。如病历并未经涂改,一般仍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形成倾向性意见的问题

1、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目前,在实践中,我市法院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上有不同做法。与会者经研讨,从务实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并在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往往并不支持患者请求的实际情况下,兼顾医患双方的实际利益,倾向于采取以下做法:首先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由当事人申请鉴定,如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不申请鉴定的,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2、如何收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的收取上,各院做法不一。在收取时间上,部分法院在委托鉴定前预收(其中,有的法院为保证鉴定费的收取,还让当事人各预交一份鉴定费),部分法院在鉴定结论出具后收取。在收取方式上,部分法院要求将鉴定费直接交至医学会,部分法院则要求先交至法院,再由法院转交。与会者经研讨倾向于按以下原则处理:(1)鉴定费应在委托鉴定前预交。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鉴定的,由该当事人预交鉴定费;法院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各预交鉴定费的一半。(2)鉴定费一般应预交至法院。

此次会议还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专家回避、鉴定结论的当庭质证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者认为,由于目前医学会组织鉴定时只采用专家的编号而不明示专家的姓名,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法院和各级医学会之间进行协调。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目前,我市法院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应否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可否适用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认识不一。高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虽属特殊领域的侵权,但与其他人身侵权一样,在性质上均为人身损害,因此,法院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应依照《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可参照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交通管理局依据《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所做的无争议调解,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其适用法规与法院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性质不同,并无矛盾和冲突。

此外,高院民一庭认为,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在本市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在赔偿标准上应采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标准。

三、关于业主因所购房屋墙体持续散发氨气等刺激性气体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房、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近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业主因所购房屋墙体持续散发氨气等刺激性气体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房、赔偿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实际履行。诉争房屋质量检验合格,但房间内空气中氨气等刺激性气体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对人体会造成一定损害。这类刺激性气味产生于建筑房屋结构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建筑材料添加剂曾经为建筑行业长期准用,在建材搅拌站统一搅拌时掺入,至2000年12月31日前仍允许使用。截至目前,居室内空气质量并未列为工程竣工核验质量的标准之一。对该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各院认识不一。2002年,二中院就属此类纠纷的刘忠与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赔偿一案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向高院民一庭请示。

高院经研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即基于现在予以限制或逐步淘汰的污染环境的添加剂曾经为建筑行业长期准用,而大量的相关退房、赔偿诉讼源于人们对居室环保意识的觉醒及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均无过错,因此,处理此类案件,在立足保护业主基本人权的同时,要尊重历史的沿革,避免以现在的标准判断、衡量过去的事物。故宜判决房地产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损害,或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而不宜支持业主要求退房的诉讼请求。

鉴于该法律问题涉及对重大社会利益的调整,对北京乃至全国大量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普遍的意义,高院将上述倾向性意见并另一种支持业主要求退房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研究后,电话答复高院,同意高院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四、胡安潮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的法律问题

该案研讨的焦点是,打折机票退票的依据是机票背面印制的退票规定还是民航总局《关于下发北京-广州等7条联营航线特种票价的通知》(下称《票价通知》,曾在《中国民航报》上刊登)。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票价通知》是何性质,《票价通知》在《中国民航报》上刊登是否产生公示效力,《票价通知》关于退票的规定是否为航运合同的条款等。

会议强调,该案的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航空运输服务的规范,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要求承办法院深入研究,妥善处理,务必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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