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7.02【实施日期】2002.07.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鉴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交通管理部门依行政职权对交通事故有关事实与责任做出的综合确认,同时交通事故责任确认关联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类责任的认定,为规范民事审判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运用,明确司法与行政的职责划分,避免受害人一方以民事判决书的责任认定为依据要求追究交通事故肇事人的刑事责任,现提出以下两点处理原则:
一、在民事审判中应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经审查后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在民事判决书中不宜直接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而应立足民事责任的认定,即依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转化为民事责任认定。审判中如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结论不当,或者涉及案件属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对交通管理部门针对非道路交通纠纷形成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应予参考,并应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确定当事人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处理原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