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实施日期】2003.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监狱、劳教所调整设置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请示市政法委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对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设在大兴区内团河和天堂河地区监狱、劳教所的检察监督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请示市政法委同意,设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负责该地区监狱、劳教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现结合团河天堂河两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发生在团河天堂河地区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罪犯在监狱内又犯新罪的案件,由监狱侦查、预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移送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市监狱管理局移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二、监狱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案件,由监狱将犯罪线索案卷移送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
三、罪犯在服刑期间犯脱逃罪的案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新罪的案件,新罪在收监后发现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新罪在收监前发现的,直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
五、团河天堂河地区监狱、劳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六、劳教人员在劳教所内犯罪的案件,由劳教所移送市公安大兴分局立案侦查,由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审理。发现在劳教所外或者在劳教前犯罪的案件,由劳教所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办理。
七、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管辖程序
(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提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裁定。
八、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应及时送达监狱、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九、其他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十、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