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做好家事少年审判工作试点法院组织保障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选任范围
家事和少年审判法官应在具有较丰富相关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中择优选任,具体选任条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明确。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试点法院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也面向社会从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公开遴选。
2.关于任职要求
家事和少年审判法官,除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外,还应掌握相应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3.关于审判辅助人员配备
试点法院应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为家事少年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有条件的法院可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查、社会调查、家事调解、心理测试、心理辅导等辅助工作的人员。人员来源可通过引入社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4.关于业务培训
试点法院应定期对从事家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法官助理进行包括家事少年审判、调解技能、心理学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加强家事少年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