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审判事务办公室负责诉讼引导工作,设导诉台和导诉员。
第二条 导诉员应当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接待当事人和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 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告知其到立案庭。
第四条 当事人找不到法庭的,告知其法庭位置及路线。
第五条 当事人找不到承办法官或案件尚未确定承办法官的,告知其承办庭室内勤电话。
第六条 当事人找不到执行法官的,告知其执行庭内勤电话。
第七条 当事人反映案件审判不公或投诉法官审判作风、廉政等问题的,告知其向信访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并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 当事人咨询法律或诉讼问题的,导诉员不负责解答,可告知其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
第九条 当事人询问院长或庭长接待日的,可提供安排接待日部门的联系电话。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查询案件档案的,可提供档案部门电话,查询时间和需要何种手续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解答。
第十一条 要求复印有关材料的,导诉员应当在复印前说明高级法院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可免收复印费。
第十二条 对情绪激动的人员,导诉员应当注意稳定其情绪,并及时向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通知法警队和相关庭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