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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案件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直系亲属或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直系亲属,可以请求法院查询本案的有关信息。

第二条 要求查询案件有关信息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律师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向查询人核实被查询案件的案号、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告知被查询案件的审理进程。

第五条 查询时,案件尚未分配的,可告知其通过12368查询。

第六条 与案件无关人员要求查询案件信息或以准备起诉等为由要求查询有关案件或当事人信息的,一律不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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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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