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诉讼材料收转工作。
第二条 要求代收代转起诉或立案材料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不予接收,告知其到立案庭提交。
第三条 要求代收代转信访、廉政举报等材料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告知其提交信访部门或者投递到廉政举报信箱。
第四条 要求代收代转诉讼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律师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五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收转以下诉讼材料:证据材料、代理意见书、答辩状、补充意见书、反诉状、上诉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案件受理费票据、执行线索等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材料。
第六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告知交件人,其只负责诉讼材料的接收和转交,但收转的诉讼材料是否超过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确定。
第七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告知交件人认真阅读并填写《诉讼材料收转单》。
第八条 《诉讼材料收转单》一式3份,交件人1份、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1份、案件承办庭室1份。
第九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诉讼材料收转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是否与提交的诉讼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相符。核实无误后,交件人和代收人在《诉讼材料收转单》上签字。
第十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取诉讼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院内相关庭室或3个工作日内转交派出法庭及院外办公的庭室。
情况紧急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
第十一条 审判庭室内勤核实无误后,在《诉讼材料收转单》收件人处签字。
第十二条 审判庭室内勤应当将收取的诉讼材料尽快转交给案件的承办法官,具体办法由各院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