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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诉讼材料收转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诉讼材料收转工作。

第二条 要求代收代转起诉或立案材料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不予接收,告知其到立案庭提交。

第三条 要求代收代转信访、廉政举报等材料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告知其提交信访部门或者投递到廉政举报信箱。

第四条 要求代收代转诉讼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律师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五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收转以下诉讼材料:证据材料、代理意见书、答辩状、补充意见书、反诉状、上诉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案件受理费票据、执行线索等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材料。

第六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告知交件人,其只负责诉讼材料的接收和转交,但收转的诉讼材料是否超过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确定。

第七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告知交件人认真阅读并填写《诉讼材料收转单》。

第八条 《诉讼材料收转单》一式3份,交件人1份、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1份、案件承办庭室1份。

第九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诉讼材料收转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是否与提交的诉讼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相符。核实无误后,交件人和代收人在《诉讼材料收转单》上签字。

第十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取诉讼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院内相关庭室或3个工作日内转交派出法庭及院外办公的庭室。

情况紧急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

第十一条 审判庭室内勤核实无误后,在《诉讼材料收转单》收件人处签字。

第十二条 审判庭室内勤应当将收取的诉讼材料尽快转交给案件的承办法官,具体办法由各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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