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上诉材料收转工作。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上诉的,应当携带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
第三条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四条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出上诉;法定代理人或经有上诉权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上诉。
第五条 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第六条 不服民事或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民事或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第八条 上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帮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联系一审承办法官,由一审承办法官审查其是否具有上诉权、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等上诉条件。
第十条 一审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起的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代收上诉材料并开具二审诉讼费交费通知,协助办理上诉手续。
第十一条 不能与一审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代收上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其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条件由一审承办法官确定。
第十二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代收上诉材料的,应当审查上诉状的格式、纸张、书写用笔、签章、份数及委托代理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二审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农业银行交费并持银行票据到法院交费处换票,将换好的票交给一审承办法官或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缓、减、免交二审诉讼费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将申请交付一审承办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