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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调卷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最高法院指定卷宗的调取工作。

第二条 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收到最高法院调卷函后进行登记,并在2日内转交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收到调卷函后进行登记,并于5日内到本院档案室调卷。

第四条 所调卷宗尚未归档的,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并将未归档的情况和理由告知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情况告知最高法院。

第五条 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自调齐卷宗之日起5日内送交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并将调卷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最高法院退回的卷宗。

第七条 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自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5日内退回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并将退卷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自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5日内退回本院档案室,并将退卷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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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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