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最高法院指定卷宗的调取工作。
第二条 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收到最高法院调卷函后进行登记,并在2日内转交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收到调卷函后进行登记,并于5日内到本院档案室调卷。
第四条 所调卷宗尚未归档的,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并将未归档的情况和理由告知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情况告知最高法院。
第五条 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自调齐卷宗之日起5日内送交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并将调卷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最高法院退回的卷宗。
第七条 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自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5日内退回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并将退卷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自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5日内退回本院档案室,并将退卷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