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10.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发、整合、利用审判信息资源,保证人民法院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保证市高级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移转上诉、终审复核案件及最高院调取卷宗时实现系统电子链接,制定本规范。
概念和要求
第一条 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局域网系统中搭建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之间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传输平台,以实现网上报送案件、共享和交换案件信息、及时掌握案件审理情况等功能。
第二条 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数据库中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案件信息共享区,供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法院共同使用。
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共享区电子卷宗查看的界面上提供复制、下载单页文档图片的功能。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共享包括市高级法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复核的案件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调阅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
上诉案件卷宗移转
第四条 市高级法院各相关审判庭报送上诉、终审复核等案件的,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生成电子信息档案,同时通过一级网报送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卷宗数等案件基本信息和word文档格式的上诉状、原审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各相关审判庭对于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请求后,将案件正卷全部纸质卷宗整理好送至档案处进行扫描生成案件电子信息档案即电子卷宗,该电子卷宗由各相关审判庭进行拷贝并在档案处留存一份。
第六条 各相关审判庭对于上诉案件,应当按照一级网上诉移转系统要求在系统上填写案件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正副卷册数、上诉移转函份数,一审法律文书份数、送达回证份数等上诉案件基本信息,报送word文档格式的上诉状、原审裁判文书,并与实体卷宗一一对应。
第七条 完成上述工作后,各相关审判庭应当按照上诉移转卷宗要求装订好纸质卷宗,填写上诉移转函及完成其他上诉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审判庭在向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移转卷宗前应当先在案件管理系统上操作将案件移转至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系统,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接收卷宗以案件管理系统为准。
第九条 除涉外案件和公告送达案件外,各相关审判庭应当自民事上诉案件收到上诉请求之日起33日内,完成扫描装订卷宗、在系统上填写上诉信息和操作移转案件等工作,将电子卷宗及装订好的纸质卷宗、上诉移转函等上诉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各相关审判庭应当自刑事上诉案件上诉期满后2日内完成扫描装订卷宗、在系统上填写上诉信息和操作移转案件等工作,同时将电子卷宗及装订好的纸质卷宗、上诉移转函等上诉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上述期限,各相关审判庭应当向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十条 涉外民事案件和公告送达民事案件,各相关审判庭应当在移转卷宗前生成案件电子信息档案及报送案件基本信息、系统上操作移转案件和完成相关word文档格式材料工作,然后将电子卷宗及纸质卷宗一并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相关审判庭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上诉案件电子卷宗制作及案件信息报送进行检查,合格后与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收民事上诉案件纸质卷宗及电子卷宗5个工作日内、刑事上诉案件纸质卷宗及电子卷宗1个工作日内,将上诉案件电子卷宗及指定的案件信息放入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区,同时将上诉案件纸质卷宗转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终审复核案件卷宗移转
第十三条 市高级法院各相关审判庭报送终审复核案件的,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生成电子信息档案,同时通过一级网报送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卷宗数等案件基本信息和word文档格式的上诉状、原审裁判文书等。
第十四条 各相关审判庭对于需终审复核案件,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后,将案件正卷全部纸质卷宗整理好送至档案处进行扫描生成案件电子信息档案即电子卷宗,该电子卷宗由各相关审判庭进行拷贝并在档案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各相关审判庭对于需终审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一级网终审复核移转系统要求在系统上填写案件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正副卷册数、移转函份数,一审法律文书份数、送达回证份数等案件基本信息,报送原审裁判文书,并与实体卷宗一一对应。
第十六条 完成上述工作后,各相关审判庭应当按照终审复核移转卷宗要求装订好纸质卷宗,填写移转函及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审判庭在向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移转卷宗前应当先在案件管理系统上操作将案件移转至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系统,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接收卷宗以案件管理系统为准。
第十八条 各相关审判庭应当自需终审复核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装订卷宗、在系统上填写信息和操作移转案件等工作,将电子卷宗及装订好的纸质卷宗、移转函等一并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5个工作日的,各相关审判庭应当向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各相关审判庭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终审复核案件电子卷宗制作及案件信息报送进行检查,合格后与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收终审复核案件电子卷宗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卷宗及指定的案件信息放入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区,同时将终审复核案件纸质卷宗转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最高人民法院调阅电子卷宗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申诉案件电子卷宗的,向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和档案处发送调卷信息,档案处应当在收到调卷信息2个工作日内负责在档案库中对该电子卷宗进行查找。如查找成功,档案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卷宗放入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区。链接成功后档案处应当即时通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同时在案件管理系统上进行操作,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系统上显示调取成功。
第二十二条 如最高人民法院需调取卷宗仍在市高级法院相关审判庭,未形成电子卷宗,档案处无法直接链接,应当在接收最高人民法院调卷信息2个工作日内通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接到档案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审判庭发送调取电子卷宗信息。相关审判庭应当在收到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调卷信息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卷宗整理好送至档案处,档案处应当在接收卷宗2个工作日内对纸质卷宗进行扫描后形成电子卷宗,放入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区。链接成功后档案处应当即时通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同时在案件管理系统上进行操作,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系统上显示调取成功。
第二十三条 如最高人民法院需调取卷宗在相关法院,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收最高院调卷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需调取卷宗所在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发送调取电子卷宗信息。如相关法院档案库中已经形成需调取的电子卷宗,其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调卷信息3个工作日内将需调取电子卷宗送至或上传至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收电子卷宗2个工作日内将该电子卷宗放入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区。
如相关法院尚未形成需调取的电子卷宗,但具备卷宗扫描能力,其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调卷信息5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庭室调取卷宗进行扫描,并将形成的电子卷宗送至或上传至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收电子卷宗2个工作日内将该电子卷宗放入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区。
如相关法院未形成需调取电子卷宗也不具备卷宗扫描能力,其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调卷信息5个工作日内调取纸质卷宗送至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即时将卷宗送至档案处进行扫描形成电子卷宗,纸质卷宗由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带回。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电子卷宗放入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区。
第二十四条 市高级法院各相关审判庭或者各相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超过上述期限的,应当向市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市高级法院技术处应根据本操作规程内容完成市高级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共享区的建设、完成电子档案授权等相关技术保障事宜。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范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