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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院内部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岗位考核,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在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评查工作任务和范围

第一条 案件评查的主要任务:通过案件评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已审(执)结案件电子卷宗的检查,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探讨的问题以及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形成案件评查报告,提交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审定。以此作为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庭审(执)人员进行考核及对有关人员表彰或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条 案件评查范围。分为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一)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审(执)结案件进行按人、按季度的质量检查评定。原则上每季度随机抽调每位案件承办人一件审(执)结案件进行评查,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减刑假释、执行以及申诉审查、国家赔偿的案件。

(二)重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结合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的重点检查评定。包括:

1、最高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2、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案件;

4、经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案件评查委员会提出重大异议的案件;

5、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

6、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反映案件承办人违法违纪、经有关职能部门初步审查可能涉及案件质量的案件;

7、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指令检查的案件以及监察室认为应检查的案件。

(三)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对某一类、某一部分案件以及特定办案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包括:

1、特定类别的案件;

2、特定审判人员办理的案件;

3、庭审活动及与审理、执行案件有关的活动;

4、其他。

第二章 评查依据、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证据规则以及诉讼文书制作规定、卷宗装订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

第四条 评查方式包括评查小组评查、庭之间互查以及临时抽调拟晋升高级法官人员参与评查。

评查案件采用合议制。

第五条 案件评查范围的报送程序:

(一)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评查的案件,由档案处向案件评查小组提供各类审(执)结案件的《结案情况汇总表》,由评查小组根据审判人员审(执)结案件的情况进行抽查。《结案情况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案号、案由、各方当事人、结案方式、收结案日期、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等内容。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列并已归档的案件,由各有关业务庭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将该季度该类案件的案号等信息报送案件评查小组,由案件评查小组调取电子卷宗进行评查;相关业务庭及该案件承办人可另附加该案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所列案件,由评查小组根据本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信访接待、代表联络室提供的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随时从有关业务庭或档案处调取纸质卷宗或电子卷宗。

(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评查的案件,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进行。

第六条 案件评查小组对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抽查的案件,按季度写出综合《案件评查情况报告》;对于第(二)款所列的案件,逐件写出《案件评查情况报告》;对于第(三)款所列的案件,按要求写出专项《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第七条 《案件评查情况报告》经案件评查小组合议形成初步意见后,认为案件存在问题的,须征求有关业务庭负责人意见并听取负责案件评查工作领导的意见。对于各业务庭、有关领导以及有关案件承办人针对《案件评查情况报告》中涉及问题提出的异议并确有法律依据或合理解释的,评查小组应当重新合议,并制作正式的《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案件评查情况报告》中所列问题,案件承办人可以书面说明情况、提出申辩意见,由有关庭长提交案件评查委员会研究。各有关庭长不得参加对本庭案件是否构成差错的辩解以及认定差错的投票。各有关庭长、案件承办人有正当事由的,可申请有关评查小组成员及评查委员会成员回避。

第九条 对于案件评查范围内涉及的特殊问题,由评查小组专拟评查报告,交由纪检监察、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另行处理。

第十条 案件评查委员会委员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问题案件是否构成差错以及差错等级。

第三章 评查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差错案件、瑕疵案件、合格案件、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五类。

(一)差错案件。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质量差错的案件。差错案件分为四个等级:

1、大差错。指案件性质、事实、处理结果及程序方面有较大偏差或疏漏,需用判决、裁定予以改判更正以及因案件差错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

2、中差错。指案件性质、事实、处理及程序方面存在一般性差错,尚能用内部监督程序弥补或用裁定作一般性更正的案件(如裁判文书关键性的错别字及漏项等);

3、小差错。指文书制作、卷宗材料、笔录制作等方面存在差误的案件;

(二)瑕疵案件。指不构成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差错或疏漏,今后在审理中应引起注意的并加以改正的案件。

(三)合格案件。是指没有任何差错和瑕疵的案件。

(四)优秀案件。是指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制作规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并能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的案件。

(五)优秀裁判文书。是指制作规范,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论理充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主文表述准确、完整,文字通顺并能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大差错的案件,由该庭自案件评查委员会确定其差错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专题报告,交案件评查委员会审核,由案件评查委员会主任(或该次会议主持人)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对构成违法审判或执行而可能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由案件评查小组经案件评查委员会将该案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构成违法审判的案件,其责任承担,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差错应承担责任的案件承办人的经济处罚,按干部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业务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 对被案件评查委员会认定的案件差错或差错等级不服的责任人员,可在案件评查委员会认定差错的十日内通过各审判业务庭的案件考评委员会成员(庭长)向案件评查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六条 业务庭负责人要结合案件评查结果及时组织庭内讲评。对构成瑕疵和差错的,要分析查找原因,特别是构成大差错、中差错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案件评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十七条 案件评查委员会由纪检组组长、各业务庭庭长、监察室主任、案件评查小组负责人组成,纪检组组长为案件评查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案件评查工作由本院监察室负责组成的评查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监察室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责。评查小组直接对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案件评查小组成员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案件评查小组成员由干部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选聘。

第二十条 评查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案件进行检查,坚持原则,不讲情面,严格标准,确保评查质量;

(二)不得擅自就案件评查内容与该案有关人员及案件当事人等交换意见;

(三)不得擅自决定检查卷宗及诉讼文书以外的材料,如需调取原审卷宗须由评查小组负责人协调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四)遇有涉及自己亲友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的案件,应主动说明情况自行回避;

(五)必须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审判机密。对评查案件的案情和未经院考核委员会审定确认的问题和责任,不得擅自向外透露传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本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案件评查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业务庭报送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案件评查委员会提交院考核委员会,作为季度、年度考评各业务庭室的综合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的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以及“问题文书”的展示方式,另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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