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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关于首都法院在平安奥运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调查研究

【发布部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经验可循。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保障是办好奥运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北京奥运行动规划明确包括了法治环境建设的任务,并已积极付诸运行实践,这既表明法治奥运已成为北京奥运会的必然模式,也预示着北京奥运会的筹办过程必然促进法治建设的更大发展。作为法治进程的必要践行者、有力推动者及为平安奥运提供主要司法保障的首都法院,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营造一流的法治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已经成为当前首都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院作为首都中级法院,从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的视角,将自身特点与平安奥运以及奥运后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将平安奥运建设与提升自身的司法形象结合起来,研究作为平安奥运的有力建设者、重要保障者,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在职能作用的发挥中,实现自身司法形象的进一步提升,成为调研的主旨。

一、首都法院在建设平安奥运中所涉问题的基本情况

(一)首都法院积极为平安奥运提供司法保障的情况

1.服务建设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

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赖于司法审判工作,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首都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严惩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首都人民群众的安全;实现定纷止争,营造首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首都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活动,依法保障首都人民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及时处理首都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使一切有利于首都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

2.投人构建首善之区的工作部署

首都法院从北京是国家的首都、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这个高度来认识首都的社会和谐;立足于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这样一个城市的性质和功能来认识构建首善之区的重要性。同时,首都法院着眼于首都工作的大局,着眼于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紧迫任务,以更高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努力使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首都法院还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首都法院在首善之区建设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3.积极促进“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实现

北京新奥运“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三个理念都包含了法治环境的内容。“绿色奥运”要求我们把法治建设同北京市的生态环境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实施紧密结合起来,“科技奥运”要求我们把法治建设同北京市高科技发展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人文奥运”要求我们把法治建设与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结合起来。进行法治环境建设和研究,是实现这三个理念的客观条件和有效载体,首都法院以自身建设为切入点,找准三个理念与司法理念、司法建设的契合,为促成三个理念的全面实现尽到了首都司法者的职责。

4.努力推动法治奥运的进程

随着社会发展,法治奥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也是多年来奥运会自身和举办城市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法治奥运首先是法律服务奥运,首都法院如何立足审判工作特点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是高水平地举办北京奥运会的重要保障。法治奥运是惩治体育腐败的根本途径,首都法院通过加强涉奥民商事案件的延伸服务,做到事前防范,同时加大涉奥腐败案件的刑事惩治力度,做到事后惩治,从而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法治奥运是保护有关奥运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首都法院通过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包括国际奥委会所享有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歌、会旗及其赞助商权益的保护,防止隐性推销和不正当竞争。

(二)首都法院为平安奥运提供司法保障的特点

1.辖区特点突出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视角,我院辖区法院所在的9个区县,既有首都功能的中心区-东城和崇文,也有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的拓展区-朝阳和丰台,还有首都新城区-通州和顺义,并且有首都生态涵养区-怀柔、平谷和密云,“CBD”、奥运村、顺义空港开发区、朝阳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地等,特别是与奥运会紧密相关的奥林匹克中心区、近80%奥运场馆、大部分奥运签约酒店均在此区域内。应当说,首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特点、奥运会举行的特殊要求在这9个区县中都有体现。毫无疑问这9个区县,对于首都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对奥运会的成功举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是我院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的原因之一。另外,从2007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来讲,全年是7870个亿,这9个区县为3282亿,占42%。其中,从税金角度看,如果减去西城金融街中央级国税大户,我院辖区的地税占有绝对优势;从常驻人口比例看,据2006年最新统计全市人口是1581万,东片占52%;流动人口半年以上有登记的,我院辖区也占了全市大多数;10多万在京散居的外国人,相对较多的居住在东片;再从上访和刑事案件发案数等情况看,这9个区县也占了相当的大的比例。这些都足以说明我们的辖区既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也是需要下大力气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重点区域。

2.案件特点突出

当前,首都法院审理的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政治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明显增多。比如,自2002年起审理的李嘉廷、刘方仁、田凤山等部级领导干部的受贿案件,由于涉案职务高、受贿数额巨大、影响极大,这就要求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必须达到统一。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受理的案件类型超过500余种,几乎涉及首都的方方面面。许多国内的首例案件都出在首都法院,如国内第一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全国行政许可第一案、全国首例民间文学著作权侵权案即乌苏里船歌案、国内首例电视剧剽窃纠纷案等。三是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攀升。首都特殊的辖区特点,决定了涉及中央国家机关部位、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案件均由全市法院管辖,加之首都经济的日新月异,以国有资产处置、房地产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为代表的重大、疑难案件都有所增长,这些案件事实复杂、法律适用疑难、社会影响重大。四是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涉及融资租赁、商业投资、农民利益等群体性纠纷大幅度上升,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当事人无限上访申诉,影响首都的形象和稳定。

二、当前首都法院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在首都全面推进平安奥运的建设进程中,毋庸质疑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利因素,有的还相当突出,已经影响到首都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一)法院自身发展的困境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首都法院自身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案件数量持续攀升。2007年我院新收案件23129件,审结22970件,同比上升均超过5%。在全市大部分法院出现案件数量下降的情况下,我院收结案却创历史新高。案件数量多、任务重、压力大,是我院面临的突出问题。二是案件数量上升同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和案件中的新问题、疑难问题也不断增加。如何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何在审判工作中既有效化解纠纷,又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的法制水平;如何发挥首都的中级法院在探索和构建公正、高效、文明、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作用等,都需要我们付出不懈的努力。三是法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何进一步管理好、服务好、建设好法官队伍,特别是在加强有效管理、职业保障、激励机制、调动积极因素和培育良好院风等方面,尚需我们逐步加强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以期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适应创建平安奥运和首都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阻却因素

1.无经验可鉴的处境与妥善处理奥运突发案件的冲突

北京如何把2008年奥运会举办成为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是首都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同样,如何担当好平安奥运建设者、保障者的重任,是首都法院必须攻关的迫切难题。“难”在没有经验可借鉴:一是首都法院及全国其他法院没有切身经历奥运等重大事件的直接经验;二是间接获取域外法院的经验能否适合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的首都法院存在疑问;三是所有的经验都是相对的,奥运期间突发案件的不可预测性无疑加大了这种相对性。但是奥运事关国家和首都的形象,容不得审判工作有半点闪失。现有的关于涉诉上访案件、突发案件等规定中所包含的处理机制,对于涉奥突发案、事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尚未达到机制健全、功能完善的有效运行水平,这种无经验的现实处境与完美预期的结果存在着冲突。

2.日常繁重的审判工作与特殊时期的奥运任务的冲突

北京奥运会召开阶段正好跨越法院的八九统计月,而八九月份属于法院全年工作中的调整期,如下表所示:

通过表中两组数据的对比,我们发现,5年来不论是八九月新收案件还是在审案件,均超过全年其他月份的新收及在审案件数。由于前三季度的收案、未结案累积,全市法院八九月在审案件均超过了全年月均数,可以说八九月在审案件数达到了前三季度的波峰;从八九月份新收及在审案件与全年月均对比表中,可以得到印证:一是新收案件多,平均超过全年月均数近4072件;二是在审案件多,平均超过全年月均数近11698件。随之而来的第四季度,既是收案的波峰期又是结案的最高峰期。所以,八九月在法院工作年度中属于关键的调整月份,不仅要积极清理在审案件,而且要为年终集中结案做好充分准备。因此,在八九月本身审判任务繁重、处于调整期的同时,又面临奥运会召开期间的涉奥案件、事件,不可避免的产生有限、紧张的审判资源如何兼顾常规审判任务与涉奥事务的冲突。

3.严格遵循的诉讼时限与即时处理涉奥案件的冲突

程序公正要求首都法院必须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时限的规定进行审判流程的操作,尤其是奥运期间,愈加要求首都法院必须恪尽职守地遵循诉讼程序,确保首都法院展现给世界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但涉奥案件由于直接影响平安奥运的构建、影响首都北京的对外形象,势必要求该类案件应尽快审结,防止案件的负面影响扩大化,同时即时审结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奥运召开期间,这种要求会更加强烈。这样,程序公正要求首都法院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公正的底线要求,依法定期限、时限审理案件;奥运特殊形势则要求首都法院必须尽快即时审结涉奥案件,如何协调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首都法院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案件本身隐含的不利因素

除了法院自身存在的阻却因素之外,诉讼中的客观载体即案件本身隐含的不利因素是无法掌控的,但是我们可以在提前预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出事前防范。

1.涉奥案件

(1)涉奥案件的定义与特点

所谓涉奥案件,不仅包括直接与奥运会有关的案件,也包括对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影响的案件,还包括奥运后与之相关联的案件。具体而言,影响奥运会筹办、召开及结束后涉及奥运因素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诉讼主体一方属于奥委会及相关组织机构、赞助商等的案件,诉讼直接或间接影响奥运会筹备、召开进程的案件,以及奥运会结束后形成的涉及奥运因素的案件。

涉奥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直接涉奥案件与间接涉奥案件都要高度重视;涉奥案件不仅包括直接与奥运会有关的案件,也包括对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影响的案件,如政治敏感性纠纷、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纠纷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二是涉奥案件阶段性特征明显,奥运会筹备期间以拆迁类纠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诈骗犯罪为主;奥运召开期间及奥运后期,将会以市场开发、电视转播、建筑承包、融资租赁等相关的合同纠纷为主。三是涉奥案件覆盖面广泛性突出,案件可能包括或涉及以下类别:奥林匹克权利人的标志;主办承办机构、党政奥运工作机构;奥运赞助事务,包括赞助商、合作伙伴等;奥运场馆业主、设计方、施工方等;国际体育规则冲突与认可,及体育仲裁庭裁决的执行和承认;涉及持证(记者证、往来证等)人员的案件。四是持续时间长,涉奥案件在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起就逐渐产生,临近奥运会召开的筹备前期及奥运会召开期间达到波峰,奥运会结束后的数年间将持久地增长;奥运会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涉奥案件的终结,而是新的涉奥案件产生的孕育期,周期可能长达数年,这一点可得到印证的是,1990年北京举办的第十一届亚运会结束后的数年中,仍有涉及亚运会的案件不断地进人诉讼程序。

(2)当前涉奥案件分析

随着筹备奥运会的日益紧迫,各种涉奥案件逐渐增多,从目前的案发情况看,涉及奥运工程、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件和借奥运名义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

①涉奥刑事案件

当前涉奥刑事案件中,案发较高的是假借奥运名义进行的诈骗犯罪。具体表现为:借推销奥运纪念币来骗取钱财,以能帮助购买奥运门票为名进行诈骗,假冒奥运官方网站举办抽奖活动骗取钱财,以编印奥运产品名录、推荐企业参与奥运等为名进行诈骗。如已审结的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体育文化公司,未经授权私自以评选“促奥运首选品牌”为名,骗取企业大量钱款的合同诈骗案。此外聚众阻止奥运工程施工、编造涉奥虚假恐怖信息、网站销售侵权复制品、向涉奥工程销售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开始出现,如吕某等声称在奥运期间制造爆炸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李某、武某向奥体中心体育馆改扩建工程销售伪劣钢材案等。

②涉奥知识产权案件

涉奥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案件占到大多数。从案情来看,销售标有“奥运福娃”形象的茶杯、钥匙链、圆珠笔,以及在广告中未经授权使用“奥标”用语等直销侵权方式还是主要侵权方式;但利用奥运标志编书或印发教材等特殊形式的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说明侵权方式正在向多样化发展。同时,有形市场还是奥标侵权行为的多发地段,但互联网上的侵权和特殊场所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此外,涉奥著作权案件也开始进人诉讼,如已经审结的因2008年奥运会会徽引发的张某诉某公司著作权案。

③涉奥民事行政案件

主要表现为涉奥拆迁、腾房案件,该类案件既有行政案件,又有民事案件。由于涉案房屋与奥运工程紧密相关,多为需要改造成公共设施,或者改建成奥运场馆、运动员公寓等,案件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到奥运工程的进展速度。如考虑到奥运筹备的紧迫性,我院尝试集中审理方式,2007年7月集中审结了21起涉及奥运工程配套建设项目的腾房纠纷案。

④涉奥执行案件

目前,涉奥执行案件基本上与奥运筹备工程相关,具体表现为强制拆除影响奥运的违章建筑案件、聚众阻拦奥运工程施工的排除妨碍案件、影响奥运环境整治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以及涉及奥运重点工程的先予执行案件,如妥善执结的聚众阻拦涉及奥运重点电力工程-徐辛庄110伏输变电工程施工案。此外,随着涉奥案件的处理,民事类涉奥执行案件将呈现上升趋势。

总之,当前涉奥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影响大,受关注程度高,处理不善会直接影响奥运筹办的和谐;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突出,案件审理难度大;案件处理效率要求高,能否快速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奥运工程进展速度;涉案人数多,与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联系紧密,因此在诉前或诉讼中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信访量高,矛盾容易激化。

(3)“后奥运”涉奥案件预测

从1990年北京亚运会结束后的实际情况看,涉及亚运会的法律纠纷、诉讼案件延续了七八年,北京奥运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作为首都法院,在直面涉奥案件的同时,必须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对后奥运的案件进行积极预测,制订应对措施。

随着奥运会的结束,“后奥运低谷效应”亦将不可避免的来临。具体而言,奥运会主办城市乃至主办国的经济发展态势从筹办奥运开始时是一直持续加速增长的,到举办期间达到高峰,但在奥运会结束后,这个增长的势头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衰减,许多行业等迅速陷入衰退期,从而引发经济下滑、社会矛盾积聚的状态。我们在分析当前涉奥案件的基础上,对后奥运案件作出以下预测:

一是涉及奥组委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将大幅上升。在奥运会筹备过程中,国际奥委会、赞助商、电视转播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家和地区奥委会等众多方面同北京奥组委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市场开发、电视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建设等诸多方面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仅合同数量就可能成千上万,从组委会的组织与管理到商业采购、项目承包,从商品特许经营到转播权授权,环节复杂,数额巨大,很容易滋生矛盾、引发纠纷,最终演变为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北京奥组委作为当事人中的被告或原告。

二是奥运遗留纠纷。围绕奥运会筹备、举行产生的遗留纠纷可能大量出现。由于此类纠纷实际上在筹备、举行期间已经产生,但在举国奥运体制下,一切为了奥运的顺利召开,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会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引导,奥运会一旦闭幕,此类纠纷必将出现。主要是奥运场馆、设施建设遗留下的纠纷。

三是融资租赁纠纷、旅游纠纷等会呈增长趋势。从目前来看,受益于奥运效应最大的建筑、旅游、餐饮三大行业,由于经济运行活跃,大量商业合同、商品交易都围绕这三大产业展开。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这三个行业也将成为纠纷最易出现和形成的地方,并最终以案件的形式进人诉讼程序。

四是涉外纠纷必将上升。这里的涉外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出入境类行政纠纷,由于奥运期间出入境的高频趋势与加强控制,必然会引发相关的外国人出入境限制措施,从而产生出入境类行政纠纷;二是外国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纠纷,据国家旅游局预测,奥运期间约有50万左右的外国游客,加上赛会期间的运动员,在我国境内的衣食住行等日常活动中,会产生一些侵权类纠纷。

综上,后奥运案件特点为:案件呈现持久性增长的趋势,案发周期延长,审判压力持续增大;新类型案件居多,专业化程度提高,案件示范性效应突出;涉外案件增多,当事人一方往往是跨国集团或者国际性组织,案件国际影响凸显。

2.其他案件

尽管与涉奥案件的直接影响力无法比拟,但非涉奥案件的间接影响仍不可忽视。若处理不好,亦会演变为平安奥运的不利因素。

(1)民生案件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分配体制、思维观念日趋多样化,诸多尖锐的社会问题、关系群众生活的问题逐渐凸显。改革中职工安置、社保、医保、工资拖欠、住房、城建中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增多,最终有可能会形成民生案件,进人诉讼领域。这些民生案件往往呈现出切身利害关系突出、群体突发性事件多、无理上访缠讼多、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处理这些民生案件,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不能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相反还会从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演变为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的紧张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到奥运期间首都的和谐稳定。

(2)涉诉信访案件

特殊的区位环境和经济、社会背景,决定了拥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成功举办奥运来讲意义非同寻常。当前一段时期,涉诉信访数字始终居高不下,首都法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以我院近五年申诉案件收案为例,如下页图所示),越级访、重复访等非正常访表现突出,并出现一些到重点区域上访的事件。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不理解,包括对证据规则的不理解、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关系的不理解、对再审基本理念的不理解等。如果我们不能充分辨法析理、解释疏导,将这些因素妥善化解,就可能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及社会的极度不信任,导致缠访、闹访、无理访的发生,并可能导致形成常年信访、以访为生的极端情形,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不和谐因素。

(四)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消极因素

1.体育法制的薄弱因素

从法律的角度看,奥运会也是对一个国家、一个主办城市的体育法制水平的全面检阅。在现有的体育法规中,反映市场经济要求和引导改革发展的法规明显不足,同时体育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比较突出,加之与奥运相关的专门法律更是寥寥无几,这种状况势必会在涉奥新类型案件等司法实践中带来“法律适用真空”、“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加之体育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地方性体育法规与全国性体育法规之间以及体育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因此会加剧首都法院在处理体育类诉讼案件时的这种不利局面。

2.法律适用的偏差因素

法官自身素质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偏差,因而造成或引起一些不和谐因素。法律适用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判决忽视统筹考虑,不注重考虑社会效果,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所应达到的效果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重判决、轻调解,重审判、轻服判息诉;三是满足于机械办案,执法为民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四是个别审判人员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不透,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有偏差。

三、完善首都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机制与构架的建议和对策

在为平安奥运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中,常规审判工作与涉奥审判工作的协调与衔接机制直接关系到首都法院能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的机制可以保证两项工作相辅相成,构架合理则会促进两项工作相得益彰。因此,我们从构架层面、构架核心及构架的枢纽的角度把握,将首都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机制、构架图示如下:

(一)构架层面-完善常规工作机制

1.完善立案工作机制,强化窗口作用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提高立案接待质量,对当事人的依法诉求,不得在立案环节人为设置障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切实建立健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强立案引导和诉讼指导,为立案和涉诉群众解疑释惑,正确行使释明权,为人民群众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

2.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

这要求首都法院进一步扩大简易类程序适用范围,规范简易类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研究和探索案件的速裁程序,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严格证据规则的规范适用,完善庭前证据交换、证人出庭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法官的质证、认证水平;明确划分审判组织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活动。

3.完善公开审判机制,促进司法民主

首都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以庭审公开为中心,不断拓展审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积极探索审判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保廉洁,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切实公开立案条件和诉讼收费标准,全面推进二审开庭,提高当庭裁判率,要进一步强调公开裁判的理由和依据,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要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加强庭审监督,促进司法廉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调解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4.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树立司法权威

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促进执行工作高效、有序运转。一要按照执行工作规律要求,继续完善执行裁决权、实施权两权分立、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分权制衡机制,并积极探索再造民事执行实施的集约化流程管理模式。二要继续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执行悬赏制度,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并努力与金融、工商、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联网配合建设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三要加大推行“阳光执行”,在执行案件中公开被执行人名单,号召群众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四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营造护民、安商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构架核心-确立涉奥审判维稳机制

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行期间形势与任务的要求,针对我院辖区内为奥林匹克中心区、奥运会主要馆场、签约饭店聚集地以及包括朝阳、丰台两大行政区域和22个国家部委所在地,极易产生不稳定因素的特点,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我院调研建议设立以预防机制为基础、应急机制为核心、协作机制为保障的涉奥审判维护稳定工作机制。

1.预防机制

预防机制是指针对涉奥突发案件、事件进行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对矛盾易激化案件进行警示,对群体性诉讼等案件进行防范,并制订行之有效的预案。预防机制是整个涉奥审判维稳工作机制的基础。

一是预警机制,建立矛盾易激化案件预警机制,充分利用院长接待日、法律咨询、社区信访接待等方式,了解社情、体察民意,听取群众及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意见。

为确保奥运会成功举办,北京市委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无”目标,其中之一就是“无重大重复上访户”,对于这项硬指标首都法院必须完成。对上级批转及到院来访的当事人,要做到专人接待、领导督办、限期办结。对涉诉上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宏观和微观预测,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资讯,并通过研究判断,对奥运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有一充分的估计,为决策机关制订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控制、驾驭奥运期间社会综治的局势。

定期召开会议排查矛盾易激化案件线索,落实解决方案,检查工作效果,以有效地防止矛盾社会化、扩大化和刑事化,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或减少奥运期间诉讼纠纷对社会资源的耗损和危害。

二是预案机制,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提前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预案。预案中对于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危害性作出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及其方式作出恰当预测,并以此为根据按照突发案件、事件的不同类别,制订具体的应对措施。首先,预案应当明确规定处置行动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以确保紧急处置行动具有统一性和连贯性;其次,要对处置活动的组织指挥和职责分工等事项作出规定,当发生突发事件后,不同职能部门即按照预案的规定各自就位、展开工作。减少层层上报、等待指令的各种报批环节,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快速反应能力;再次,预案应当明确各项处置措施的实施方式及实施条件;最后,预案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性措施以及其他须在预案中予以明确的问题进行规定。

2.应急机制

应急机制是指基于对突发性案件与事件本质规律和应对运作规律的认识,使所掌握的各种审判资源从无序到有序,协同整合审判资源的集体力量,来处置或应对突发性事件,使由该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或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应急机制是涉奥审判维稳工作机制的核心。

一是紧急处置机制,是指对突发的案件、事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有效的反应,这是防止突发案件、事件扩大化的必需,是整个应急机制的重心。应急机制中首先需要建立机动灵活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案发的第一时间作出有效的信息传递,在保证本院信息畅通的同时,及时准确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反馈信息。其次,在获知突发案、事件后,依据采集到的信息,要及时作出科学的研判,以最快的速度予以果断处理。具体而言,责任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当事人的稳定工作,立即了解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直至突发事件的彻底解决,协同部门要为责任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相应的协作和保障。同时,针对不同类别的事件,按照预案机制的处置方案进行实施,必要时作以适当调整。

二是善后处理机制,在突发案件、事件紧急处置后,必须进行善后工作的处理,具体包括:仔细挖掘引起突发事件的缘由、尽快解决引起突发事件的纠纷诉讼、积极总结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同时,要继续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防止平息后以另一种形式再次发生。

3.协作机制

协作机制是处理涉奥案件、事件时,法院应当主动与奥组委、政法单位、行政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所形成的网络联动工作模式。协作机制是涉奥审判维稳工作机制的保障。

一是沟通机制,应当建立面向奥组委的开放、透明的沟通机制。实践中,我院与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就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各领域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意见、答疑解惑、了解动态,建立了畅通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为了加强信息反馈,更方便奥组委工作人员了解涉奥案件办理的情况,可以适时邀请奥组委的相关部门旁听案件审理,共同见证奥标保护的历程。此外,审理涉奥案件,应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建立开放透明的涉奥案件办结反馈制度,争取取得良好的和谐联动效果。

二是衔接机制,对于涉奥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做好一、二审案件的上诉移送、终审退卷等环节的衔接工作,避免审级之间的工作耽搁;对于涉奥刑事案件,要做好与公安预审机构、检察起诉机构的工作衔接,杜绝部门之间的工作真空。对于不属于法院处理的纠纷,或者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和团体联动处理的,由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等做好纠纷交接工作。

三是协调机制,处理涉奥案件、事件,要与行政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尤其是处理涉及行政类案件时,要积极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寻求其配合法院的工作,就涉奥案件、事件的处理达成共识,有效地化解纠纷、平息事件。

四是联动机制,要建立政法各单位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协同、联动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并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迅速控制局面、有效解决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联动工作模式。

(三)构架纽带-健全中院承启机制

在刚性的上下级法院监督机制之外,建立中级法院在必要时的柔性承启机制。

1.充分发挥二审的审级监督作用

作为首都中院,尤其是奥运期间,裁判尺度的统一问题在涉奥案件的处理上显得尤为敏感。为此,我院积极规范二审案件审理程序,加强二审裁判文书说理性,在二审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同时,尝试对二审改判发回案件开展定期讲评,每季度或半年对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改判发回案件进行总结,发现二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这种柔性的承启机制,上下级法院增进了相互的了解,对法律规定的认识更趋一致,对辖区内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也更见实效,促进了首都法院之间的司法统一。司法统计数据显示,二中院二审改判率呈下降趋势、发回率则维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

2.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作用

中院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发现下级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案例方式进行评析,指导下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案例本身必须在结构上能够包容后来者据以判案的法律依据。相关案件的事实是怎样的,判决是如何解释法律的规则,法律与事实之间如何对应,如何界定此案与彼案之间的类似或者差异,都应当成为撰写案例指导中必须考虑的因素。作为首都中院,一直强调配备得力的审判骨干精心审理具有指导性特点的案件,撰写说理充分、论证严密的裁判文书,并抽象出案件的共同特点形成裁判要旨,报送高级法院作为指导案例,以供全市法院办案时参考。

四、落实首都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具体途径和措施

(一)途径之一-树立和谐诉讼理念

1.强化和谐意识

以全市政法系统“迎奥运、强素质、树形象”活动为契机,要着力强化和谐意识,采取各种措施,把和谐司法、和谐诉讼的理念根植于干警心中,让对和谐司法的追求成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精神引擎。重点在于:

一是要追求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和谐司法目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评价首都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不能简单看出台了多少措施、审理了多少案件,更重要的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情绪,是否维护了稳定,是否促进了和谐。

二是要倡导和谐主义的诉讼模式。首都法院应当担当起引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责任,要加大民商事审判依法调解和调判对接力度,着力发挥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强化行政协调机制的运用,力促执行和解。

2.加快观念转变

一是必须实现由单纯求稳定向全面谋和谐转变,不仅要适当运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改造他们成为社会的和谐因素;不仅要严格依法裁决民商事纠纷,还要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现息诉罢访;不仅要采取得力措施平息群体性事件,还要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

二是必须实现单一履行职能向全方位服务大局转变,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首都法院服务大局必须立足本职,把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密切结合起来,在大局中找准位置,不越权、不越位,更好地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三是必须实现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应对转变,首都法院要着眼于奥运期间形势的发展变化,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涉奥案件的发案规律及特点,及时总结涉奥案件受理、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开展涉奥审判业务培训,统一立案标准及对各类涉奥纠纷的处置方法。

四是必须实现由“机械执法”向“以人为本”转变,要由关注“案”转变为关注“人”,即在诉讼中体现和尊重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首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构建平安奥运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途径之二-共建共享和谐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范围正在不断拓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得到强化。

1.夯实司法保障基点-营造和谐稳定的大环境

这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惩治刑事犯罪,营造安定的奥运治安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平安奥运的基本条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危及平安奥运的刑事犯罪。从奥运会筹备到奥运会举办、结束乃至后期服务期间所发生的针对奥运会及奥运参与人、奥运设施等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是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从犯罪类别上看,恐怖型犯罪是严重影响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大刑事犯罪,必须依法惩处;暴力型犯罪一直是专项整治的重点,也是奥运会重点防范的刑事犯罪之一;职务型犯罪,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奥运会投资效益的重要内容;智能型犯罪,是由奥运会的高科技水平带来的一类犯罪,奥运会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都会应用到奥运会中去,利用高新技术的犯罪也在所难免,例如计算机犯罪、窃取经济情报和国家秘密信息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犯罪等,都应纳人惩处刑事犯罪的范围。

第二,突出和谐诉讼,增加平安奥运的稳定因素。在民事审判中要按照构建平安奥运的要求,突出司法为民,正确认识和把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了事”的民事审判原则,发挥民事审判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调节作用。行政审判中要贯彻执行“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审判原则,坚持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又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的司法解释,对于通过裁判方式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的行政争议,通过协调的方式,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不断完善行政协调解决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谅解与和谐。执行工作中,继续促进和规范执行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民事执行流程》的规定,促使执行案件实现繁简分流;继续探索完善督促当事人调解后即时、自动履行的措施。总之,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中,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平衡各种群体的利益冲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

2.抓住司法保障重点-加强涉奥案件的审判

这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涉奥案件审判,保证良好的奥运赛事环境

首先,源头保障。在涉奥案件处理时,要高度重视滥诉、搭奥运便车现象,对于假借涉奥名义实现其他诉讼目的的滥诉案件必须进行遏制,防止奥运期间诉讼资源的浪费。

其次,组织保障。为了便于依法快速、正确处理涉奥案件,化解涉奥纠纷,我院成立“平安奥运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院各项工作。院、庭、室、处、队、中心领导及审判长实行分层责任制,全院工作、主管工作、职能工作、具体案件分解负责、责任到人。

再次,审判保障。一是涉奥案件实行专案专办,整合全院审判资源,抽调优秀法官组成涉奥案件专案组;在案件进人诉讼后,由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的专案组进行审判流程的专业化分工配合。二是涉奥案件要坚持优先、慎重、稳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兼顾效率的原则,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优先制度,保证涉奥案件处理的质量及效率。

最后,辅助保障。一是信息畅通,审理涉奥案件的审判庭要与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时沟通,保证涉奥案件信息能从立案第一时间起的各环节,通过内部程序报送上级法院及政法委。二是宣传到位,对涉奥案件的宣传报道必须从大局出发,严把新闻采访、报道关,牢牢把握正确的涉奥案件舆论导向。特别是对国外、境外媒体采访安排、接待,要进一步加强落实新闻源归一机制,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统一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事项,统一组织对外宣传,统一对新闻宣传的管理。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要求,确保国际奥委会和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也已成为办好现代奥运会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

一是加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证据调查、现场勘验等措施,有效保障涉奥案件相关利益主体的知识产权,要充分利用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或范围扩大;同时加强调研,必要时通过司法建议函的方式,通报相关情况,建议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类似或相关纠纷的再次发生。

二是以“品牌案件”为核心,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及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为内容,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营造法治奥运氛围,强化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围绕200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契机,以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品牌保护案件开庭及集中宣判工作为核心,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司法执法力度。

3.突出司法保障亮点-优化国际司法形象

随着奥运会的召开,首都经济将更加全面融入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与此同时涉外案件数量相应增加,新情况、新类型的案件在不断地出现,由此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所有这些对首都法院的涉外审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新的更高要求。

首先,加强涉外案件审理力度。继续加强涉外合同、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等五类案件的审理力度。

其次,严把涉外案件程序关。在送达、庭审、证据材料的形式、裁判文书的制作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涉外案件的特点进行。

最后,确立涉外审判原则。确立奥运期间首都涉外商事审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正的平等原则、安全交易的保障原则、法律适用的规范原则、审理程序的严谨原则。

总之,首都法院强化国家司法观念,充分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国外当事人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水平的信任,提升我国涉外审判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地位。

4.搭建司法保障支点-突出审判延伸功能

首都法院应充分运用审判资源,延伸审判职能,拓展工作范围,积极参与社会各项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努力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一是积极参与社会和谐共建,协助、指导政府部门、社会群团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坚持开展送法进社区,法制宣传与咨询相结合。同时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就地审理、调解的方式,扩大和谐解决诉讼纠纷的影响力。营造市民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大氛围。

二是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法院形象,营造平安奥运的舆论氛围。通过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突出宣传诉讼纠纷的和谐解决。

三是重点突出奥运法律知识宣传,加强法治奥运意识。通过加强社会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工作,大力营造以“迎奥运”为主题的体育法制社会宣传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体育法制观念和履行体育法律责任的自觉性,增强“法治奥运”意识。

(三)途径之三-实现自身和谐

建设和谐法院,要遵循法院工作规律,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在平安奥运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角度,分别以法院自身与外部环境和谐宏观层面及法院内部整体工作与部门工作和谐的微观层面来实现。

1.建设和谐法院的切入点-工作关系要和谐

各部门、各环节,分工又协作,制约又配合,工作关系健康,人际关系和睦,形成风正劲足气顺、团结一心干事业的良好风气。首先,领导班子要和谐。把建设团结协调、充满智慧、富有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领导班子作为和谐法院建设的根本保证。其次,干群关系要和谐。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培养人,充分调动法院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把法院发展与法官个人的发展结合起来,大力培育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最后,法院文化要和谐。贯彻“以院为家”的理念,广泛运用各种载体,认真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培养健康情趣,陶冶高尚情操。

2.建设和谐法院的着力点-工作秩序要和谐

好的工作秩序靠规范,规范靠制度,制度靠落实。必须适应法院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建立覆盖法院审判执行、队伍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使法院的各个部门、各项工作,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既高效运转又有条不紊,从而起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目的。要加强制度的针对性和透明性,制订制度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符合法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同时,制度一经制订应当公开,并适时组织学习,使制度内化于心,外见于行。

3.建设和谐法院的落脚点-工作作风要和谐

和谐法院要求工作作风在适应时代要求,满足群众的愿望的前提下,协调好部门同志之间的工作关系,挖掘内力,借助外力,形成整体合力。当前法院审判运行机制、运行方式不断改革,审判权相对分散,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如何做到放权而不放任,监督而不干预,既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又要确保办案的质量、效率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要有机统一,是需要研究的新问题。必须要加强监督,强化依法办案意识,强化司法为民观念,强化令行禁止作风。抓好法官工作作风,要坚持立说立行,从办好每一件案子、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干好每一件具体工作等抓起,体现良好工作作风,展示良好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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