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8.09.08【实施日期】1998.09.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分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1996年下发法发[1996]12号通知后,今年8月18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涉及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问题,又以法[1998]77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了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由行政庭负责的意见。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77号《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高院结合本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
3.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
5. 符合申请执行的范围和管辖。
对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的,案号统一为(× × × ×)×行执字第×号。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材料。
二、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后,由行政庭负责合法性审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下列情况的,裁定不予执行:
1. 申请超过期限的;
2. 超越职权的;
3. 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的;
4.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5. 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
6. 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强制执行会产生明显的不良社会效果的。
审查当中需要调取有关材料用以查明案件合法性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卷宗材料。
三、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做好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并限期自动履行行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经教育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能造成执行工作被动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四、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各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交由执行庭执行,也可以由行政庭依照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执行中的其他问题,依照京高法发[1996]297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