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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发文字号】京公法字[2003]407号【发布日期】2003.04.08【实施日期】2003.04.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局属各有关办案单位:

2003年3月26日,市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执业权利,规范了其的职业行为,为保证《规定》顺利实施,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负责侦查、预审、法制、看守工作的民警培训学习,使每名办案民警全面领会、掌握《规定》精神,并在实践工作中加以熟练运用。

二、各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照《规定》中关于办理有关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要求执行,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三、各单位负责预审工作部门及看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相关事宜,并切实保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时间和次数。

四、各单位法制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相关投诉,并按照《规定》要求在10日内查清情况并答复投诉律师。对办案、看守部门民警违反《规定》要求的,应责成该单位限期改正,对律师投诉不实的,应在答复律师本人的同时,通报律师事务所。

五、各单位办案、看守部门民警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在充分保证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同时,应严格管理,对发现律师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物品、提供通讯工具,或者参与同一案件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应立即制止、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六、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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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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