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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8]143号【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及最高法院、市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巩固和扩大北京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开创分调裁工作新格局,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环境,现就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全市各基层法院设立具有案件分流、多元调解、快速裁判等功能的诉调对接中心,引入社会力量,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衔接,搭建当事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确保立案阶段“多元调解+速裁”分流化解大批普通纠纷。

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以下工作: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及立案,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审理司法确认及速裁案件。

第二条 诉调对接中心按照职能统一划分为立案及程序分流区、多元调解区、速裁审判区、当事人等待区四大区域。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利用北京法院信息技术优势打造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网上诉调对接平台。技术标准应参照《北京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 立案及程序分流区应设置采用隔断式设计的立案室,负责不同类型案件的登记立案、跨域立案、程序分流、诉前保全申请受理、诉讼费用和案款的收缴、退还及诉讼费用缓交手续办理等工作。

该区域应设置快速立案窗口,为残疾人等特殊当事人立案提供快速通道。

第四条 多元调解区应设置人民调解室、律师调解室、行业调解室,开展诉前调解、诉讼调解等工作。各院可结合本院案件特点对调解室进行分类,可设立家事调解室、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商事调解室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品牌调解室,打造品牌效应。

各院至少应配备三间行业调解室、三间律师调解室,便于行业调解和律师调解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速裁审判区应配置审判团队办公室及速裁法庭,及时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进行快速裁判,以充分发挥司法对多元调解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审判团队应按照1:1:1:2(1名速裁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模式配备,各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速裁”工作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判团队模式及审判团队数量。

每一审判团队应配备1间60平米的速裁法庭、2间各15平米的人民调解室(建设在多元调解服务区),每名速裁法官应配备1间独立的办公室,用于存放案卷材料。一名法官助理、两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应配备一间办公室。在空间规划中应保障审判区域和办公区的隔离,并使用门禁系统进行出入限制。

第六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设立当事人等待区,为化解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舒适有序的等候环境。

当事人等待区应设置休息座椅、电子显示屏或电视、打印、复印、传真等设备,应配备饮水器具、ATM机、手机充电器、轮椅、储物柜(箱)、医药箱、自动售货机等设施。

当事人等待区应设置自助书写区域,设置书写桌椅、签字笔、老花镜、各类诉讼文书模板等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聘用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设立心理辅导室。

第七条 当事人等待区应设立律师休息室,设置网络(WiFi)、电脑等设备,提供自助查询、在线填写要素表、视频留言等服务。

第八条 网上诉调对接平台应具备网络、微信预约立案、跨域立案、智能分案、在线调解、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开庭、在线送达等功能,实现诉调对接中心全流程在线服务,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诉调对接中心在线服务区应设置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微信二维码快速立案、信息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终端一体机等信息化设备,便于当事人快速、便捷进行跨域立案、填写立案信息及要素式审判信息、自助查询等工作,提高立案及后续分调裁工作的效率。

在线服务区应设置电子显示屏进行审判信息发布、诉调对接相关工作流程介绍和指导、北京分调裁工作开展的情况、优势以及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介绍等。

第九条 诉调对接中心在线服务区应当至少设置两间在线调解室,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利用北京法院互联网调解系统进行在线调解,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诉调对接中心在线服务区至少应当设立一间在线司法确认法庭,对因故不能到庭或适宜进行开庭的案件,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远程开庭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第十一条 各院应在诉调对接中心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导诉台、智能导诉设备、自助叫号机、方位指引等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设施。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设置安检室、法警用房和监控室、文印室、信息化用房等确保审判、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设施。当事人须经过安全检查和来访登记后进入诉调对接中心。

第十二条 全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标牌、标识等应相对统一。各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将各项服务职能在六个服务区间作适度调整,或在诉调对接中心增加个性化设置。全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竣工后,市高院将进行评定,并计入当年度“双模双先”法院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高级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信息技术处、立案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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