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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8]133号【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案件补贴工作,发挥案件补贴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补贴对象

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律师专业调解组织。

二、案件补贴范围

各法院对于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和行政纠纷,调解组织未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案件补贴。

三、案件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民事、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补贴条件和标准

1.调解成功案件的补贴条件和标准

经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申请撤诉或者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法院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补贴:

(1)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有一定的难度的一般性纠纷,每件支付调解案件补贴1000元。

(2)矛盾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较大的复杂性纠纷,每件支付调解案件补贴2000元。

(3)矛盾纠纷非常复杂,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疑难性纠纷,每件支付调解案件补贴3000元。

2.调解不成案件的补贴条件和标准

(1)经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参加调解,调解员完成争议焦点整理,提交结案报告(入副卷),并指导被告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每件补贴500元。

(2)调解不成,但调解员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另行提交《案件专业性问题报告》(入副卷)的,经法院审核对审判具有专业参考价值的,另给予专业意见补贴200元。

(二)行政案件补贴条件和标准

1.经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诉或者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每件支付调解案件补贴2000元。

2.经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参加调解,调解员完成争议焦点整理,提交结案报告(入副卷),每件补贴500元。

3.调解不成,但调解员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另行提交《案件专业性问题报告》(入副卷)的,经法院审核对审判具有专业参考价值的,另给予专业意见补贴200元。

(三)串案的补贴条件和标准

1.原告同一、被告同一或者原、被告均同一,基本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10件以上的串案,调解成功的,按照上述(一)、(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补贴第1件案件,从第2件起每件支付补贴200元。

2.10件以上的串案,调解不成的,按照上述(一)、(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补贴第1件案件,从第2件起每件补贴100元。

四、补贴案件材料的报送

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案件的,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各法院报送上一月本调解组织《调解案件补贴费用结算明细表》及案件材料。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辅助法院统一做好其成员单位补贴案件材料报送和初审工作,每月5日前向各法院报送其成员单位《调解案件补贴费用结算明细表》及案件材料。

(一)《调解案件补贴费用结算明细表》内容包括:

调解组织名称、委派或委托调解法院名称,委托日期,原、被告姓名或名称,案由,调解结案日期,调解成功案件的案号及相应结案方式,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员所做具体工作(见附件1)。

(二)调解成功案件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的调解笔录;

2.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

(三)调解不成案件逐件提供以下复印材料:

1.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的调解笔录;

2.包括争议焦点内容的结案报告;

3.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4.申请专业意见补贴的,应附调解员签字的《案件专业性问题报告》。

五、案件补贴的审核、发放

各法院立案庭要在积极与本院财务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或促进会提交的补贴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填报案件补贴发放明细表(附件2)及审批表(附件3),由财务部门按照经费标准审核,并报业务主管院长批准后,向各调解组织发放案件补贴。促进会的会员单位的案件补贴,各法院统一发放至促进会,由促进会再向各会员单位发放。各法院立案庭应每季度一次将案件补贴明细表报市高院立案庭备案。

六、违法申报补贴的处理

各法院、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促进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审核案件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及标准,发现虚报情况的,及时上报市高院立案庭。经市高院立案庭核查属实的,由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促进会应按照行业规范给予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其他

(一)各法院、促进会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上报市高院立案庭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二)请各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报市高级法院备案。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联合解释,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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