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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速裁法官人员交流和激励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8]132号【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推动形成立案阶段“多元调解+速裁”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完善诉讼前端少数法官快调速审,后端多数法官繁案精审的审判格局,激发速裁法官从事“多元调解+速裁”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法院根据本院开展立案阶段“多元调解+速裁”工作的需要配置速裁法官。速裁法官名单应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备案名单中速裁法官的人员交流和激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北京法院法官办案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法官办案业绩年度评价结果总分为标准,将速裁法官业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一)第一档次,速裁法官办案业绩年度评价结果分数排名本院全部速裁法官前20%(含本数)的(若因速裁法官人数原因不满足上述第一档次条件的,排名第一名为第一档次);

(二)第二档次,速裁法官办案业绩年度评价结果分数排名本院全部速裁法官前20%(不含本数)至60%(含本数)的;

(三)第三档次,速裁法官办案业绩年度评价结果分数排名本院全部速裁法官前60%(不含本数)以后的(若因速裁法官人数原因不满足上述第三档次条件的,排名最后一名为第三档次)。

各法院也可以结合本院上一年度“多元调解+速裁”案件的结案数量,自行确定本年度本院速裁法官三个业绩档次的结案数量标准。速裁法官结案数量达到某一档次确定的结案数量时,不论其在本院所有速裁法官中排名如何,均应被评定为该业绩档次,并按照规定享受该业绩档次的奖励。各法院自行制定的速裁法官业绩档次结案数量标准,报市高院立案庭审核批准后施行。

第四条 新入额的初任员额法官应在任员额法官之日起五年内在民商事(含知产)速裁岗位工作满两年。速裁法官在速裁岗位工作满两年且每年业绩档次均在第一、二档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到后端审判部门。

各院应建立速裁法官、速裁庭副庭长、庭长与后端审判部门法官、副庭长、庭长之间的轮岗机制,应根据工作需要从后端审判部门抽调办案效率高、统筹能力强的法官、副庭长、庭长到前端从事速裁审判及管理工作,发挥带教法官作用。

第五条 法官根据自身情况,参照速裁法官业绩标准,自行申报本年度工作任务档次。

第六条 以速裁法官业绩标准为基础,分周期、分档次进行激励。

申报第一、二档次业绩标准的速裁法官,完成本办法相应档次工作任务的,按本办法予以激励。

第七条 年度业绩达到申报档次标准的速裁法官,且未因审判质量、审判作风等问题引发重大信访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且未发生廉政问题的,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完成本年度第一档次、第二档次工作任务的,在下一年度享受本院疗休养待遇;

(二)完成本年度第一档次、第二档次工作任务的,下一年度由本院在培训学习、发放业务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三)完成本年度第一档次、第二档次工作任务的,在外出学习交流等方面具备优先推荐的资格;

(四)完成本年度第一档次工作任务的,在评优评先、立功奖励、法官等级择优晋升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除上述措施外,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

第八条 各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是开展速裁法官业绩考评工作的机构,审判管理部门在考评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速裁法官办案业绩差异化考评及档次评定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法院速裁法官的人员交流和奖励。

速裁庭或者速裁团队的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参照本办法考评和激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干部处、审管办、立案庭联合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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