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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5.15【实施日期】2017.05.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我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部署,是疏解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有效治理“大城市病”、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迫切需求,是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重大举措。全市法院要加深对“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立足审判执行工作,积极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2.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市法院要把审判执行工作置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思考、来谋划,依靠党委统一领导,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了解城市管理发展和疏解整治工作情况,找准保障疏解整治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相关案件处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保障疏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处理涉疏解整治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护当事人各项权益,对企业疏解涉及的劳动者、拆除违法建设涉及的在京务工人员等,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平等对待京籍、非京籍等各类主体,公正处理诉讼各方利益关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4.坚持依法依程序办案。全市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尊重司法规律,通过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依法保障疏解整治工作,避免直接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5.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力度。对疏解整治和城市建设中出现的纠纷,要注重发挥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优势,依靠党委政府和社会力量,努力实现矛盾和争议实质性解决,促进纠纷的诉前化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要加大调解力度,多做释法说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6.坚持改革创新。在依法保障疏解整治工作过程中,全市法院要直面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化司法改革,研究探索与首都城市定位和管理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机制,以首善标准,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司法保障能力,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积累经验。

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疏解整治的各类案件

7.加强涉疏解整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疏解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阻碍疏解整治工作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侵吞、挪用、骗取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获取拆迁、征收利益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制污排污类犯罪行为。

8.依法妥善处理涉疏解整治的房屋(场地)租赁纠纷。对因城市规划建设、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实施导致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合同解除后,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相关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中,要依法审查合同效力,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情形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

9.依法妥善处理涉疏解整治的劳动争议。因疏解政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或者出现停产、转产等情形的,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等方式处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同时,依法保护劳动者要求给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权利。

10.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城市副中心建设等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对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要依法及时解决承发包关系、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农民工工资报酬等方面的争议,在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注重引导当事人提升工程建设质效。

11.依法妥善处理涉疏解整治的企业破产类案件。按照中央关于“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建立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有救治希望的企业,尽可能进行重整救治,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无法救治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依法保障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哪些企业应当尽可能重整救治、哪些企业要及时破产清算,要建立精准识别机制,改革破产管理人选用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让专业人员进入管理人组织,确保尽快识别企业能否重整以及重整方案是否科学、可行。建立利益协调平衡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好股东、债权人、投资人、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重整、清算等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12.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民商事案件。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范保障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发展,密切关注借款纠纷出现的集中违约现象,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新情况,并向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在金融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管漏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审判庭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兼顾支持保障和规范引导,及时向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现代服务业发展。

13.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根据我国科技发展的阶段特征,依法合理确定专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强度,准确把握专利司法政策,保护投资创新的动力和创造热情,服务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依法保护文化创造者权益,保障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服务保障我市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

14.依法妥善处理涉征收拆迁、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在依法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房屋征收拆迁和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拆迁、查处违法建设等行政行为存在轻微程序性瑕疵,但该瑕疵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在依法确认行为违法的同时,依法支持行政行为效力的存续。

15.依法妥善处理拆除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对于拆除违法建设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相对人就建设本身提出赔偿请求,又不能举证证明系合法建设的,不予支持。相对人就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出租或另行租赁房屋等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相对人未依照行政机关关于限期处理残值的合法告知对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进行处理,又对该残值提起赔偿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相对人就被拆除的违法建设内物品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应结合个案中行政机关的违法原因、是否存在不当处置以及相对人举证的可能性等因素,酌情裁判是否赔偿。

16.依法妥善审查处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对具有违法建设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院应依法支持其开展强制执行活动。对不具有违法建设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违法建设查处行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及时裁定准予执行,在裁定中明确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并明确执行内容。

对于涉及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申请是否符合准予执行的情形,对补偿安置到位、程序合法、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时裁定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的规定,执行工作一般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在审查时,对当事人存在主动履行可能的,要通过电话沟通、上门谈话、实地考察、组织协调等方式,努力化解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消除履行障碍,为被执行人提供主动履行的条件机会。

17.加大依法执行力度。对涉及疏解整治的执行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配足配强执行力量,用好用足强制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对腾房类执行案件,要加强对涉案房屋的现场勘查,准确掌握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以及物品数量等事项,做好强制执行预案和前期准备,充分发挥执行指挥系统对腾房现场强制执行的指导作用,规范对房屋腾退物品的清点管理,提高强制执行效率效果。

18.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案件。充分认识军队和武警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重大意义,立足国防建设大局,从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积极回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对司法工作的需求,通过案件审理和执行,把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目标要求落实到位,把军队形象维护到位,把群众利益补偿到位,把人民军队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落到实处。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平等保护军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法律与相关政策的衔接。要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寻求各方主体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努力化解争议。要加强办案力量,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绿色通道,畅通工作衔接,切实做到快审快执。

19.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疏解整治工作中,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建议,对可能形成诉讼的,要多做群众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维护权益,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形成前。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矛盾化解主体的作用,推动形成多层次、体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矛盾化解合力。对于通过诉讼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重大、敏感、群体性矛盾纠纷,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行政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妥善化解。

20.探索为疏解到外地的北京市民、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工作机制。对在非首都功能疏解中,搬迁到外地的北京市民、北京企业,相关案件依法由北京法院管辖的,要借鉴石景山法院迁安法庭跨省市巡回审判模式,积极推行网上立案、网上调解,探索服务当事人、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工作机制。

21.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规范行使诉权。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强化对明显不当行使诉权行为的审查,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对明显不当行使诉权的,要强化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依法制裁在疏解整治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

三、建立完善司法保障工作机制

22.加强对涉疏解整治案件的审判管理。对涉及疏解整治的案件实行专门管理,及时研判审判工作态势,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及时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切实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3.加快办理涉疏解整治案件。对于涉及疏解整治的案件,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快立、快调、快审、快执,保障疏解整治有序推进。有条件的法院,可探索开通涉疏解整治案件的立、审、执绿色通道。

24.加强审判执行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按照规范化要求,及时调研总结涉疏解整治案件办理经验和问题,明确各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审判执行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流程,提高类案审判质效。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由专门合议庭审理、专门执行团队执行涉疏解整治案件,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5.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疏解整治工作情况和司法需求,掌握疏解整治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研究司法对策措施,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不断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26.完善矛盾排查机制。从立案到执行都要加强案件风险评估和排查,对容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进行专项排查,实行台账式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影响首都安全稳定的事件。

27.延伸审判职能,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对在涉疏解整治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以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积极通过司法建议、专题座谈等形式,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和预防措施,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28.健全上下级法院协调机制。在处理相关矛盾纠纷过程中,各级法院既要坚持依法独立负责,又要注重上下协调,下级法院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上级法院要及时指导,努力做到裁判标准统一,程序衔接顺畅。同级法院之间也要加强联系,避免裁判标准出现明显偏差。对需要全市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的,市高级法院要及时组织调研,制定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

29.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在专项行动市级联席会议和市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建立信息沟通、会商研究等机制,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疏解整治、治理“大城市病”、提升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以及冬奥会筹备工作等方面政策和措施,及时获知相关工作的推进方式和进度,及时掌握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领域和环节,强化司法与执法的工作流程衔接,提升法治保障整体效果。

30.健全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大与天津、河北法院的区域司法协作力度,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推进京津冀法院跨域立案工作,探索建立三地法院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及裁判标准的信息共享和研讨机制,促进区域司法尺度统一。认真履行三地法院执行联动协议,增强执行联动效果。加强三地法院在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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