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242号【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科学制度设计,行政审判制度是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市法院严格履行法律职责,依法受理和审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职能作用。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并提出了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发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号召,深刻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对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有的还呈现出敏感性、群体性等特点。同时,当事人诉权保障不力、公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行政案件受理渠道不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问题,也有客观法治环境问题,但行政案件立审衔接不够到位、执法标准和尺度不够统一无疑是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和削弱了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全市法院必须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的重要性,抓好行政案件立案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2.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法院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围绕依法畅通行政诉讼渠道为目标,加强信息和资源沟通共享,统一行政案件起诉条件审查标准,强化重大敏感行政案件立案工作中的协同联动,不断提高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质效,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提供坚强保障。
3.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一是立审分立原则。全市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庭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责,各司其职,确保立案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二是权益保障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救济需求,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审判的核心职能,也是全市法院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形成合力原则。全市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庭在依法履责时,要加强衔接沟通,特别是对起诉到法院的重大敏感案件,应相互联动,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的具体要求
1.强化衔接工作目标。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符合国情和法治发展程度的行政案件起诉条件。全市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庭要着眼于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等规定,在案件受理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审查立案期间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
2.明确衔接工作重点。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既要加强个案起诉条件审查上的沟通和协调,又要加强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司法政策调整、新类型案件审查标准等宏观领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共用,还要加强对重大敏感行政案件的协调和配合,通过协调配合使行政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3.提升衔接工作质效。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认真负责地衔接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对于一些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无法单纯进行合法性判断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发挥党政机关政治优势的渠道和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采用司法程序难以解决行政相对人实质性利益问题的案件,应当注意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资源及手段等优势,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加以化解;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渠道;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不规范,诉讼请求或者理由及案由等不正确的,也要耐心给予诉讼指导和释明。
4.健全衔接工作程序。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时效性强,加强行政案件的立审衔接和沟通,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因个案会商造成审判程序违法。全市法院要在行政案件起诉审查阶段畅通立案庭和行政庭衔接工作程序。经过对起诉材料的初步审查,立案庭发现案件涉及重大敏感性因素认为应当会商的,应当与本院行政庭进行沟通,行政庭应当在启动会商三日内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本院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经沟通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受理案件的,应报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备案。经沟通会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受案法院立案庭应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高级法院立案庭研究。行政案件经会商一经受理的,受案法院行政庭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时报市高级法院行政庭。
5.完善衔接工作方式。全市法院要结合实际,积极主动丰富和完善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方式,积极开展新法、新规和司法解释的联合学习培训,加强实际问题的分析研判。通过座谈、会议、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讨论,及时研究统一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标准。
6.拓展衔接工作层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的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如何具体落实和细化是行政案件立审衔接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案件应立不立,当事人直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7.依法探索衔接工作新模式。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消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障碍。全市法院行政庭要积极配合、支持立案庭做好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法稳步探索立案庭形式审查、行政庭实质审查的立审衔接新模式,进一步优化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效果。
8.规范和完善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工作机制。诉前协调化解行政纠纷是应对行政案件日趋复杂多样,丰富和发展行政争议处理方式的重要措施,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行政案件久调不立、久拖不决的情形,影响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亟待规范和完善诉前协调化解工作。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判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积极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经诉前协调不成,且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渠道畅通。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大领导力度。要继续贯彻行政审判工作“一把手工程”,特别是行政审判困难较多的地区,法院党组要对行政审判工作专门研究作出部署,切实解决行政审判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想方设法扭转工作被动局面。全市法院各级领导要切实承担起依法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促进行政审判职能发挥的领导职责,确保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在良性规范轨道上运行。
2.加强督促指导。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庭要要加强对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案件指导、经验总结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3.持续拓展深化。全市法院可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细化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完善具体衔接程序和配套制度,扎实推进行政立审衔接长效机制建设,持续拓展和深化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