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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调查研究与理论探讨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178号【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整合调研力量、优化调研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调查研究与理论探讨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执行工作的领导决策、案件办理和监督管理服务,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运用重点调研课题制度

1、市高级法院执行局每年选取并申报若干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选题应当紧密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围绕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选取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申报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

2、重点调研课题确定后,应当组成课题组。课题组应及时向中、基层法院征集相关问题及典型案例,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

3、研究分析征集的问题及案例,形成具体的调研提纲,下发全市法院进行调研。

4、根据各法院的调研情况,选取若干中、基层法院进行深入一线的现场调研。

5、按时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求数据翔实、论证充分、说理透彻、对策有效。

6、根据调研成果,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市法院征求意见建议。

7、由北京市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会召开研讨会,邀请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和全市法院的执行骨干力量,对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进行专题研讨论证。

8、召开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研讨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形成的共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全市法院贯彻执行。

条件成熟的,以问题解答、指导性意见等形式报请市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下发全市法院贯彻执行。

二、建立健全委托调研制度

9、市高级法院可以委托中、基层法院就特定课题进行调研。

10、市高级法院执行局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负责跟踪推进、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委托调研课题的相关事宜。

受托法院对调研过程中遇到的需研究协调的问题,可以及时与联系人进行沟通。

11、受托中级法院赴辖区内的基层法院调研时,应通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相关领导及调研课题的联系人参加。

12、受托法院完成调研课题后,由市高级法院进行评鉴验收。对其中优秀的调研成果,适时推荐参加最高法院、市高级法院组织的各项评比或予以推荐发表。

13、受托调研的成果作为市高级法院辅助领导决策、开展工作部署或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三、进一步发挥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会的功能

14、北京市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会组织会员,并邀请专家研究论证重点调研课题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15、研究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的论文评比活动。研究会会员应当积极撰写、报送论文。

16、各级法院应当安排研究会会员参加本院执行局(庭)开展的疑难问题会商研讨。

17、研究会与有关科研院校及学会合作,共同主办或承办全市乃至全国性的论坛或研讨会。

18、研究会推荐优秀论文作者参加“中国执行论坛”等全国性的论坛或研讨会。

19、研究会通过推荐优秀论文在《执行工作指导》或公开刊物上发表、结集优秀论文出版等方式,展示全市法院的执行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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