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289号【发布日期】2013.08.14【实施日期】2013.1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拍卖工作,高效、透明处置涉民事执行资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拍卖工作。
第二条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试点法院”)委托的涉民事执行资产的司法拍卖活动,统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
第三条 凡入选市高级人民法院名单的拍卖机构可以报名参加试点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工作。最终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由高院鉴拍办在报名参加的拍卖机构中随机确定。
司法拍卖财产价值较大或案情特殊、委托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案件,高院鉴拍办可以决定随机选择三个以上的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相关规则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因案情特殊不适于进行网络竞拍的,试点法院应当报请高院鉴拍办、执行局批准同意。
二、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选择确定拍卖机构;
(三)牵头组织制定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竞买须知、竞买协议等拍卖文件范本。
第六条 高院执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指导试点法院执行部门的委托拍卖工作;
(二)督促纠正试点法院执行部门在委托拍卖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三)办理试点法院执行部门有关委托拍卖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
(四)协调解决试点法院执行部门与本市其他法院以及外地法院在拍卖工作中产生的争议;
(五)其他应当由高院执行局监督指导的事项。
第七条 试点法院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查执行实施部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备;
(二)网报高院鉴拍办选择确定拍卖机构;
(三)负责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四)通知或协调本院有关部门通知当事人、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等参与司法拍卖的相关事项;
(五)移交、发送司法拍卖相关材料;
(六)依法审查拍卖机构拟定的拍卖公告等文件;
(七)依法审查确定拍卖公告刊登范围;
(八)协调、监督北交所及拍卖机构工作;
(九)负责与委托拍卖有关的其他程序性事项。
第八条 拍卖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及时与北交所联系,沟通接受委托拍卖的情况;
(二)查看拍卖标的物,熟悉拍卖标的物情况,准确完整地了解标的物现状,发现问题及时与试点法院沟通联系;
(三)拟定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竞买须知、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试点法院审查;
(四)联系公告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及时报告试点法院;
(五)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展示、宣传和招商,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
(六)在拍卖标的物预展之日前,将拍卖会正式文书交北交所;
(七)主持拍卖竞价活动;
(八)出具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拍报告;
(九)其他应当由拍卖机构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北交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将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在北交所网站上同步发布;
(二)提供拍卖场地,布置拍卖会场,维持拍卖秩序;
(三)负责接受竞买人报名登记,组织竞买人签订相关拍卖文件;
(四)提供网络竞价相关设备及技术服务;
(五)代为统一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并办理收退手续;
(六)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制品提交拍卖机构;
(七)向拍卖机构提供拍卖报价记录单;
(八)根据情况需要,向试点法院、拍卖机构、买受人等相关方出具诉讼资产进场处置凭证;
(九)其他应当由北交所办理的事项。
三、拍卖的实施
第十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向北交所提交拍卖委托书、评估报告及经试点法院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审核通过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试点法院相关工作负责部门要求的时限内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联系相关单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网”和北交所网站上同步发布。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应当向意向竞买人展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进行招商宣传,并负责提供资料、解答咨询。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展示时,应当有标的物实物展示和与标的物相关的评估报告、瑕疵相关情况告知书等文件、文书的展示。
第十三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北交所代为办理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手续。保证金应当严格按财经纪律管理,严禁侵占、挪用、扣留。
司法拍卖成交后,北交所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保证金转入试点法院指定账户,同时退还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北交所负责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组织竞买人签署拍卖规则、竞买须知、竞买协议等拍卖文件。竞买人应当凭保证金财务收款凭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竞买手续。
对竞买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在拍卖会召开前,由北交所将竞买人数和预交保证金金额总数告知试点法院。
北交所、试点法院应当对竞买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拍卖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资格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在北交所实施拍卖竞价。拍卖机构负责主持司法拍卖活动;北交所负责提供拍卖场所、布置拍卖会场、维持拍卖秩序、提供网络竞价培训、提供拍卖报价记录单等服务,并对拍卖会全过程进行录像。
第十七条 试点法院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应当在拍卖会开始5日前,通知或协调本院有关部门通知当事人以及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会召开之日参与拍卖事项。
第十八条 优先购买权人应当经试点法院书面确认其竞买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后,方可参加竞买以主张其优先购买权。经通知未到场参与竞买的,或者到场而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拍卖会开始前,试点法院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应当将拍卖保留价录入北交所网络竞价交易系统,在最高应价确定时公开。
第二十条 司法拍卖成交的,北交所组织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报价记录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参加竞买人名单、竞买文件、拍卖报价记录单、拍卖过程录像等资料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报告书》提交至试点法院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并抄送北交所。
司法拍卖未成交的,北交所在1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竞买文件等资料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流拍报告书》提交至试点法院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并抄送北交所。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在收到《拍卖成交报告书》并将买受人保证金划转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诉讼资产进场处置凭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北交所代为统一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含服务费)。
北交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佣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拍卖机构。
四、拍卖的暂缓、中止、撤回
第二十三条 试点法院依法决定暂缓、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须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或主管执行的院长审批后,应当于拍卖会开始1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拍卖机构,将相关情况报高院执行局备案,并在工作记录中载明,归入执行卷宗。
试点法院依法决定暂缓、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情况特殊或紧急的,须报本院主管执行的院长审批后,应当于拍卖会开始前书面通知拍卖机构,将相关情况报高院执行局备案,并在工作记录中载明,归入执行卷宗。
拍卖机构在收到试点法院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北交所,并立即停止司法拍卖,并由拍卖机构通过北交所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向意向竞买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拍卖竞价过程中,发生网络故障、拍卖机构或北交所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等不宜继续拍卖情形的,试点法院可以依法现场决定暂缓。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试点法院发现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报请高院鉴拍办指出并责令改正,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当予以警告、暂停委托或从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名单中除名,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
试点法院发现北交所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活动、履行保密义务或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应当及时报请市高院鉴拍办指出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拍卖机构、北交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试行期间,本规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试点法院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内容相违背。
本规定由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