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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京公法字[2012]1588号【发布日期】2012.12.06【实施日期】2012.12.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市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办案的工作实际,现就刑事诉讼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借助现代技术方法和设备,秘密对侦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追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是什么

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三、侦查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检察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三)侦查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四、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程序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侦办犯罪案件时,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经技术侦查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能错失侦查时机的,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先行采取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依照上述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侦办职务犯罪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的程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侦查机关调取技侦证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特殊的配侦手段,在查处智能化、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犯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技侦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使用不当可能对技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向技侦部门调取技侦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以公开证据为主,技侦证据为辅。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已经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等侦查措施,公开收集、获取到证明犯罪事实证据的,应当避免使用技侦材料作为证据。确实没有其他公开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作为定案根据的,办案部门可以向技术侦查部门调取技术侦查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技术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情况全面通报给办案单位。办案部门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的技术侦查材料作为证据,向技术侦查部门予以调取。技术侦查部门向办案单位提供的技侦证据,应当客观、完整,能够有效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办案部门也应当注意将技侦证据与其他公开证据进行有效接,以提高技侦证据的证明力。

六、侦查机关如何调取技侦证据

(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需要调取技侦证据的,应当制作《调取技侦证据通知书》,逐级报经市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提交技术侦查部门。

(二)各分院、区县院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监所部门需要调取技侦证据的,应当制作调取技侦证据的请示,报本院检察长批示,经市院主管部门审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填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技侦证据通知书》,向市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调取技侦证据;市检察院反贪、反渎、监所部门需要调取技侦证据的,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填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技侦证据通知书》,向市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调取技侦证据;对于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阶段需要调取技侦证据的,一般应要求办案部门按照上述程序调取。确需自行调取的,各院公诉部门应当制作调取技侦证据的请示,逐级报本院检察长批示,经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审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填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技侦证据通知书》,向市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调取技侦证据。各部门应当将调取证据情况向市检察院反贪局进行备案。

七、技侦部门如何向侦查机关办案部门提供技侦证据

技术侦查部门应当按照侦查机关办案部门《调取技侦证据通知书》的要求,整理、汇总相关技侦证据材料,制作《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报告书》,一并提交给办案单位。《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报告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办案单位、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内容;附件,出具日期,加盖专用章。

八、法庭如何对技侦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核实技侦证据时,对于技侦措施的实施过程以及采取的技术方法应当依法不予公开。对于使用技侦证据,可能暴露侦查人员身份、技术侦查措施实施过程及方法的,法庭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技侦证据进行核实。审判人员应当对调查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九、如何把握技侦证据是否会暴露侦查人员身份、技术侦查措施实施过程及方法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性特征,只有技术侦查部门最了解技侦证据是否会暴露侦查人员身份、技术侦查措施实施过程及方法等。因此,对于使用技侦证据可能会暴露侦查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的,技侦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报告书》中予以注明,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运用该技侦证据时进行提示。

十、侦查机关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如何把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技术侦查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对于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技术侦查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十一、侦查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保密义务

一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是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是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技术侦查部门对于侦查机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保密。

十二、为什么确定由技术侦查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提供技侦证据等对外的协调工作

由于技术侦查部门属于保密部门,其机构设置、业务民警的身份等信息均属于保密范畴,因此,确定技侦部门法制机构以公开的身份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开展调取、提供、调查核实技侦证据等对外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十三、如何协调解决调取、使用、调查核实技侦证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建立协调机制予以协调解决。市级公安机关由法制部门负责;市级检察机关由反贪局负责;市级法院由刑事审判部门负责。

十四、本《解答》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解答》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调取使用技侦证据、调查核实技侦证据等上述所列问题。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法院参照执行。

附件1 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

字( ) 号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调取 案有关的下列技术侦查

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2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报告书

编号:

办案单位: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内容:

1. x 年x 月x 日x 时x分139 xxxxxxxx 手机接收138xxxxxxxx

手机短息,内容:xxxxx;

2. x 年x 月x 日x 时x 分8389 xxxx 电话接到138xxxxxxxx

手机来电,通话内容:xxxxx;

3.……

使用该技侦证据可能会暴露侦查人员身份、技术侦查措施实施过程及方法(是、否)

附件:

1.x 年x 月x 日x 时x 分8389 xxxx 电话与138xxxxxxxx 手机通话录音;

2.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具技侦证据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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