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9.14【实施日期】2010.09.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本市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后法院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审判工作的平稳运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第15次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涉及原北京市四城区法院的案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案号管理工作
按照新案新办法、老案老办法、统一法律文书格式、适当释明的原则规范案号及报结工作。
(一)新案新办法
对合并之后新收案件的案号继续沿用原北京市东城区、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案号序列。如原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事案件案号已排至“(2010)东民初字第10000号”,新收案件(无论是原崇文辖区还是原东城辖区的新收案件)从“(2010)东民初字第10001号”排起。
(二)老案老办法
原四城区法院在合并之前已收未结案件,合并之前中止审理、合并之后恢复审理的案件的案号不作改动,应继续使用原法院的案号。对二审、申诉审查裁判文书中涉及原四城区法院合并之前审结案件案号的,应继续采用原案件号。
(三)统一法律文书格式
无论是新案还是旧案,在合并之后审结的案件,统一以新成立法院的名义出具裁判文书,加盖新成立法院的院章。
(四)适当释明
对原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法院在合并之前受理、在合并之后审结的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应在裁判文书首部作必要释明,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民事案件:“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受理,后因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行政案件:“原告×××不服被告原北京市崇文区×××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决定,向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受理,后因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刑事案件:“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受理,后因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对二审、申诉审查中涉及原四城区法院合并之前审结案件的,原四城区法院一律表述为“原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对于合并之前上诉至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四城区法院的一审案件,在合并之后发回重审的,法律文书“裁定如下部分”建议采用如下格式(以涉及原崇文区法院判决的发回重审案件为例):“……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二、因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被撤销,发回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其他法律文书中的释明表述,建议借鉴以上格式。
二、实施以上意见的一些工作步骤
一是关于具体实施的程序。建议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新东城、新西城法院召开审委会,按照高级法院审委会的讨论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法院统一协调,规范实施。实施时间为2010年9月21日。
二是关于法官释明问题。涉及原北京市四城区法院的未结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需要释明的情形时,建议法官作必要释明,向当事人说明因四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原四城区受理的案件由新东城、新西城法院继续审理。必要时可将释明的内容记载于工作笔录中,切实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混乱与误解,以实现规范平稳过渡。
以上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