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北京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北京任一法院自助立案平台提交立案申请,管辖法院经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并要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定时限内寄送书面诉讼(申请)材料、交纳相关费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跨域立案适用于中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自助立案平台登录跨域立案系统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
第六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按照跨域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所有诉讼(申请)材料。包括诚信诉讼承诺书、起诉状(申请书)、主体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七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跨域立案系统所提供的起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纸质文件的PDF格式文本。
第八条 社会公众、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中,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或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五)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六)广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
第三章 审核、处理与案件移转
第十条 北京中基层法院各立案庭为跨域立案的职能部门。立案庭应根据跨域立案工作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立案法官专门负责跨域立案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一般应于申请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管辖法院应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起诉、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的,应不予登记立案,并告知不予登记立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 对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终结审核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审核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故意提交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权,一经审核发现,不予登记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管辖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等,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四条 经审核,决定不予登记立案的,应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坚持要求出具书面裁定的,其应前往立案窗口现场提交诉讼材料,由立案庭依据窗口立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登记立案的案件,立案庭应于登记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移转至相应庭室。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管辖法院发送的登记立案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辖法院指定庭室寄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电子文本的纸质材料。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管辖法院寄送纸质材料的期间,管辖法院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在登记立案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网上交费或者现场交费等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逾期未向管辖法院指定庭室寄送纸质材料或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的,管辖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跨域立案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由管辖法院立案法官结合案件情况选择网上或线下调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登记立案的案件,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