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10.11【实施日期】2006.1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判后救助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慈善人士的捐款,筹集方式采取自愿、透明的原则,以达到未成年犯被释放后平稳回归社会之目的。
第二条 “判后救助专项基金”的救助对象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时尚未成年;
2、初次犯罪;
3、犯罪情节较轻,判决刑期不高于有期徒刑一年;
4、愿意接受救助,并有一定良知和悔改表现。
第三条 “判后救助专项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监护人缺失或监护人因地处偏远地区、经济窘迫而无法及时接领刑满释放的未成年子女,且无其他方法找到愿意义务接收、抚养该未成年犯的亲属或机构的;
2、未成年犯虽有监护人,但本人身体有残疾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家庭无力抚养、自身又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
3、未成年犯具备一定文化基础,且有自食其力或立业的愿望,但缺少相关费用供其购买生理辅助器具或上学培训生活、就业技能的。
第四条 “判后救助专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善款专用”的原则。可采用提供路费、路途基本生活费用、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助或较长时期的考察、资助方式,使其克服残疾缺陷或生活窘境,为其尽早自立谋生提供援助。
第五条 少年法庭应向基金捐助人提供拟救助对象的详尽背景资料,包括:自然情况、犯罪背景、判决书、拟救助手段,以及相关宣传报道或图片资料等。
第六条 “判后救助专项基金”视救助对象的现实困难及预期收效情况,实行分档次不同额度发放,具体额度由基金捐助人最终决定。
第七条 基金捐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负责掌管“判后救助专项基金”的支取。少年法庭可独立或与捐助人、捐助人的代理人不定期回访考察救助对象的发展情况,并将回访结果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给基金捐助人或其代理人并留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
2006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