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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发文字号】京财综[2000]64号【发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200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法院、农业银行各支行(营业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的规定,为确保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彻底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地将诉讼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加快资金调拨速度,加强市财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监督与管理,经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研究,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汇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含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划拨、汇缴等项事宜,统一通过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

二、市财政局在农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市级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农行各分支机构开设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用于统一办理诉讼费用的收取和汇缴。

三、诉讼当事人持人民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到农行北京分行各营业机构交纳诉讼费用。农行各营业机构根据市分行与市财政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定的协议,按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于每月末5日前将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划入市财政专户和各区(县)财政专户。具体管理方式,由市财政局与市高级法院共同研究确定。

四、农行北京分行要高度重视代理诉讼费用工作,应遵照三方协议的精神,按照“就近缴费,专柜办理”原则,配备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农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包括报表、对帐、网上查询、上门服务等服务事项,并保证资金安全和及时划转。

五、全市代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工作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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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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