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03.14【实施日期】2000.03.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3月10日公布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法院在3月10日后立案和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一律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立案和审理。
二、在3月10日前已立案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二审案件仍然适用原司法解释。
三、各法院行政审判庭及立案、审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的司法解释,并在审判实际中积极地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向高级法院报告。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