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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2]254号、京财行[1992]2320号【发布日期】1992.11.07【实施日期】1993.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字(1992)1489号《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精神,对本市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作如下调整: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人每餐补助0.8元,现提高为1.60元;

二、原规定农民、街道居民、个体劳动者、临时工(含各种合同工)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误工补贴分别为3.50元、3.00元、4.50元,现一律提高为每人每天补助6元。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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