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字号】[1987]京高法字79号、[1987]财行字360号【发布日期】1987.05.13【实施日期】1987.05.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鉴于本市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提高,现对(79)财行字第1030号(79)京高法字第147号《关于修订人民陪审员工资和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作如下修订: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在法院机关食堂就餐的,按每餐二角五分的标准予以补助。现提高为每餐六角。
二、原规定乡村农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一元八角,现提高为每天补助三元。
三、原规定街道居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一元七角,现提高为每天补助二元五角。
四、原规定个体劳动者、临时工(含各工种合同工)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根据其平时收入情况。在每人每天一元七角至二元七角的标准内给予补助。现改为每人每天按三元五角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离休、退休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按每餐六角的标准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