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1.08.27【实施日期】2001.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999年8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关于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大大加强了北京市各级法院与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工作的衔接,有力地促进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在继续贯彻《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执行工作中的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司法局对《通知》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设立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该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我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法律援助工作。该小组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和市司法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的庭长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并确定本单位的一名同志为联络员,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二、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院的指定援助函的当日起两天内,通知承办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确定辩护律师。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到指派通知的两天内,将被指派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联系办法告知人民法院。并同时告知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指定援助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已经指派律师并已告知人民法院,被指派律师开展工作以后,被告人又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向做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撤销指定辩护的通知。原指派的律师不再担任本案的委托辩护工作的,视为完成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四、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由承办法官填写《人民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工作情况反馈表》。由本院联络员每季度统一交给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五、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结算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法律援助机构凭加盖公章的案件名册清单,到指派案件的法院进行结算。由各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联络员负责承办结算事项。
六、为提高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将不定期的对被指派案件采取庭审旁听等形式进行跟踪调查。各级法院对此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