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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11.11【实施日期】2016.11.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典型案例一:王瑞讯等32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虚构被害人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身份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戴春波、王瑞讯和周娟等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王瑞讯、周娟等三人在上述地点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29人相继受同一雇主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有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虚构被害人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身份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黄辉云等29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同年9月26日,黄辉云等29人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瑞讯等3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等3人的诈骗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黄辉云等29人的诈骗数额巨大,上述3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该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跨国电信诈骗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声誉,而且严重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故对32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根据统计,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诈骗团伙。本案系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诈骗团伙通过在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招揽人手并将其安置于境外,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向境内拨打电话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话术体系,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汇款,达到诈骗钱款的目的。近年来,电信诈骗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海淀区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给所有参与诈骗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为办理跨国类电信诈骗案件积累了经验。

典型案例二: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吉秀燕等14人伙同赖伟城(已判刑)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于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分别作为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被告人杨剑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14名被告人于2011年9月26日被抓获。

【裁判结果】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吉秀燕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共同负责对别墅内人员的诈骗活动进行管理,且作为三线话务员宣接骗取被害人钱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本案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可酌情从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典型意义】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东城区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典型案例三:樊用明等3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樊用明、刘冉、陈金龙先后在位于本市通州区梨园镇的闻澜视讯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某文化传媒公司制作并投放的电视竞猜节目《争分夺秒》获取的观众信息等便利,伙同他人组织闻澜视讯公司员工电话联系上述观众,虚构观众竞猜中奖的事实,声称免费赠送限量金钻腕表及大礼包等物品,在取得信任后,以收取物流保价费等名义,通过物流公司和快递服务公司向客户发货,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金龙参与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在闻澜视讯公司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被告人樊用明负责该公司呼叫中心日常工作的运行、组织、管理、协调,被告人刘冉在明知该公司组织话务员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负责发货等工作,被告人陈金龙作为销售主管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带领战龙团队话务员实施电话诈骗活动,后于2013年12月底负责组织管理呼叫中心全部话务员。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樊用明、刘冉、陈金龙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结果】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樊用明伙同被告人刘冉、陈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樊用明、刘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金龙诈骗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樊用明与设立该呼叫中心的人员或对其有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相比,其仍属于被支配的地位,而非不可或缺,故应认定其在共同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冉、陈金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三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典型意义】

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开心辞典》《争分夺秒》等电视竞猜类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观众信息,并伙同他人组织员工电话联系上述观众,虚构观众竞猜中奖的事实,声称免费赠送限量金钻腕表及大礼包等物品,在取得信任后,以收取物流保价费等名义通过物流和快递公司向客户发货骗取钱财。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广大群众在接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电话后要提高警惕,务必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以防受骗。

典型案例四:陈积凤等3人信用卡诈骗、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间,被告人陈积凤与他人共谋后,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利用银行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建设银行卡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3.2万元转入事前以他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内,并安排被告人黄开荣、麦国权等多人将钱款通过银行提款机取出非法占有。黄开荣、麦国权使用多张银行卡将其中60余万元取出,非法占有,并从中获利,

2013年5、6月间,被告人陈积凤与他人共谋,由他人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骗取3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被告人陈积凤安排被告人黄开荣、麦国权使用事前准备的银行卡,将被害人钱款转账并提现,非法获利。

2013年3月间,被告人黄开荣明知他人以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骗取钱款,仍在他人安排下将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钱款人民币40万元,以使用银行卡转账、提取现金或消费等手段非法占有,并从中获利。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黄开荣、麦国权被抓获,同日,二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积凤抓获。

【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积凤伙同被告人黄开荣、麦国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明知他人以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仍参与钱款的转账及提现,其行为又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与其所犯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积凤、黄开荣、麦国权所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均数额特别巨大,陈积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开荣、麦国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人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二人所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判处三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除构成诈骗罪外,还可能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相关罪名。被告人是构成一罪还是按数罪论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证据来综合认定。司法机关在查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不仅要对已经得手的诈骗分子从严打击,更要注重依法惩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某些环节及相关犯罪活动的人员,着力打击和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罪链条。

典型案例五:邓青等25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邓青等25人先后在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诈骗组织。该组织冒充中国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向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群发语音电话、拨打电话,虚构被害人因信用卡透支在法院被诉讼、名下的信用卡涉嫌犯罪、需要对其财产进行公证或保全等事由,诱导被害人进行转账或者汇款,对被害人实施诈骗。2011年6月9日,25名被告人在马来西亚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邓青等25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25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典型意义】

在跨国电信诈骗案中,受技术条件、被告人作案模式等因素的限制,侦查机关很难查清被告人的具体诈骗数额,只能认定其实施了诈骗行为。在此情况下,应考虑被告人诈骗团伙的组织、分工及严密程度、作案的具体手段及迷惑性大小、被害人数量的多少、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及声誉的影响、公安机关打击查处的难度等因素,认定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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